拯救者15是什么显卡:一个关于民法上家庭关系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04:37:49
我最近遇到一个与婚姻家庭关系相关的法律问题,有某些细节不太清楚,象各位网友咨询。主要事实如下:
某女甲和某男乙在1990年未结婚时,生下其子丙。当时甲女为20岁。丙一直未入户口。但随父乙某姓。后来甲和乙二人关系恶化,不再来往。1996年,甲结识男子丁某。丁某时已丧偶,并已有子女三人。二人以夫妻名义生活一直至今。并于1998年共同生有一子。但是二人一直未登记结婚。二人生活期间,丁某为甲的前子丙办理了出生证明,证明其为丁某和甲所生这一虚假事实,并且将丙入户口在丁家。丙在户口上随丁姓。但甲的户口没有转入丁家。丙在丁家生活至99年以后,搬回外婆家生活读书。并且在学校改用原姓。现在,丁和甲的关系不太稳定,经常争吵。丙现读初中,但是十分不听话,经常在外惹是生非。因此丁不想作为丙法律上的监护人,以免为其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想申请撤消丙出生证明,并在丁的户下注销丙的户口。我的问题如下:
1. 丁是否可以申请撤消丙的出生证明,并且注销其在丁家的户口。
2. 如果可以,具体应该如何操作?
3. 假如丁办好撤消出生证明和注销其户下丙的户口,但是丁和甲仍旧在一起生活,那么,丁和丙是否还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是否需要对其进行抚养?
我的一些看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我认为,丁和甲属于同居关系,且此关系不受法律保[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可推断这种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从法律上看,丙不是丁的继子。而且丙事实上也不是丁和甲所生,所以丁对其没有抚养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以及第三十六条 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虽然甲和乙也没有结婚,但是我认为可以适用第三十六条规定)
依据以上两条,丙的父亲应该为乙某。丙属于甲和乙的非婚生子女。乙应该对于丙有监护和抚养的义务。而丁没有此义务。
以上是我的看法,如有错误的地方,请指出。另外,我希望大家可以帮忙回答一下我提出的那三个问题。
谢谢~!!!

无酬劳也告诉你吧:
1.丁可以申请撤消丙的出生证明,也可注销其在丁家的户口。
2.向户籍部门说明情况即可办理.
3.丁与丙不再具有父子关系.不需要对其进行抚养.抚养责任仍由有其生父母负担.别紧张你连收养也不算的, 继父也不是,所以你只要不是他生父就没责任了.

你太吝啬,基本酬劳都没有.另请高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