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步枪射击视频:询问一个有关民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3/29 18:28:21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那么为什么对国家的征地征用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属于民法的范畴吗?难道国家和普通公民是平等的吗?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民事主体,但这仅仅是在物权范围内。国家、集体和私人作为物权主体,对相同的物权具有同等的权利,比如不能说国家所有权对自己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民事主体对自己的物就不享有这些权利。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3受价值规律支配。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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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的征地征用行为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而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要根据行政法来调整。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作为普通民事主体的身份来出现。这个楼上已经有过分析,在这里我就不多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