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二战还是应届生吗:合同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07:50:56
原审判决认定,X与Y于1999年12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主体合格,应予全面履行。原告已依合同约定将80%的购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应于2000年5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同时亦应支付15%的购房款给被告。但因被告至今仍未将房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且未经原告同意取消了居室与阳台间的隔断,房间内地砖的颜色也深浅不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因上述原因拒付15%购房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延期交房是因为消防规范临时变更引起的,但目前实施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045-95)系1995年发布施行的,故被告的该项辩称无理,不予采纳。被告称2000年夏秋季的热带风暴导致其不能按时交房,但被告在2000年5月30日即热带风暴发生之前即应将房产交付原告使用,故被告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因被告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2486.7元给原告X。如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期利率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海南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个月内,将富祥花园605房阳台与居室间的隔断恢复原状,并按合同的约定铺设地面。 Y上诉称,(一)富祥大厦已于2000年5月12日通过内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合格,Y已于2000年5月15日向每一位客户发出了“房产工程竣工入住通知书”,并张贴于富祥大厦较显著的位置;99%以上的客户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到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并能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前将15%的购房款付给Y,而只有X自己在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前提下,却要向Y主张合同所约定的,在X完成了其应尽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享有的权利,原审判决明显违反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二)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Y将富祥花园605房阳台的隔断恢复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Y应有关建筑设计院的要求,从大厦整体外形及观瞻效果考虑,取消了原先设计方案的阳台与居室间的隔断,为此,Y曾将这一设计变更情况在大厦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告知客户,至于地面瓷砖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品质等更是不可置信。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

上诉状写的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