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论文1500字:一个关于合同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00:17:22
某村有荒山和荒坡若干,归属七个生产队共有,我觉得算是集体所有的形式吧.而这几个生产队受村公所管辖.大约在1994年,各生产队和村公所和当地林业局签定了一份生产联营合同.由生产队提供荒坡土地,林业局负责栽种,护理树林,并派场长管理.合同表明,订立的目的是为了绿化造林.约定,当林木成材时,由林业局负责砍伐,销售,所得收益分配比例为:林业局50%,各生产队共40%,村公所10%.合同期限为30年.合同还规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004年,七个生产队和村公所一同和我的一个亲戚(暂称甲某)签定了一个林木承包合同.合同规定,甲某在租林期间,主要用于采割松香,并负给生产队和村公所承包金.合同期限为三年.于是甲某开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当林业局得知以后,要求甲某将每年的50%承包金交到林业局.甲某如数交纳,双方均无异议.林业局收款后给甲某收条,并注明款项为承包金.
2006年,当甲某和生产队和村公所的合同并未到期时,林业局向村公所提出要砍伐甲某正在经营的树林,而并未与甲某商量.
我想问的是,当甲某发现林业局砍伐林木,损害自己的经济利益时,甲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应该让生产队和村公所制止林业局行为,或是直接以当事人身份起诉林业局?另外,林业局在生产队村公所和甲某签定的合同中,是否事实上已经成为了合同一方?它砍伐树林的行为属于违约或是侵权?如果要起诉林业局,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另外,在签定承包合同以后,甲某和其中的一个生产队签定了补充协议,该生产队以各队之间地界不明,按树林株数负费不方便为由,要求甲某每年固定负2000元作为本队的承包金.并且甲某在本地段的开发时间较晚,约定在这个生产队所属地段的经营期限延至2007年.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保持原合同不变.甲某照数负了承包金.我想问,这个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它和原合同有没有冲突?~
恩,基本情况就是这样了,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我在补充说明。

恩,基本上这个问题超过了法律的解决范围.
因为对方是林业局,是行政部门.
中国问题一旦和行政扯上关系就非常非常非常麻烦,即使可以用法律解决,你要付出的成本也远远超过你最后得到的.

建议:向林业局上级反映.
或者向新闻媒体暴光.

合同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在牵涉到行政的,基本没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