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立人旗下品牌好多啊:一个有关合同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00:58:18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试诉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一、三个行为分别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二、成立。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三、乙可以行使“撤销权”.期限的规定为《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后,当事人不得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有效。

1、甲传真是要约邀请,乙传真是要约,甲同意价格的行为是承诺
2、合同成立。理由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甲收货表明接受履行。
3、乙可行使撤销权。自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