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违规投诉电话:关于合同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3/29 17:34:12
谁知道合同缔约双方的法律责任是怎么样的,当一方违约给另外一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还有第三方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如果交易双方互相不认识,但是他们有共同认识的人,这个共同认识的人对交易的一方做出了身份的担保,注意,仅仅是身份的担保,那么当交易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这个第三方的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交易的双方和第三方担保人都有合同关系,交易双方彼此也有合同关系,但是互不认识。
在网络交易中双方彼此不认识,交易双方的身份必须得到认证防止抵赖。电子认证中心的责任是给与电子签名人身份认证证书,交易的另外一方可以根据证书的内容对于签名人的身份作出认证防止发要约一方的抵赖。我在这里承诺你回答了问题我就给你再加十分,你回答了问题但是我没有给你加分,我在这里的承诺和你的履行构成一个合同关系。但是我的身份你没法确定,你虽然回答了问题,但是我没履行我的承诺你也没法提出诉讼因为我们是在网上交易所以你就有了损失。电子认证中心对于我的身份作出了认证,在我承诺的同时我用我的电子签名签署了我的承诺并且和认证证书一起送达给你,你基于信任认证中心履行了义务,这时我要违约你就会根据证书和我们的合同提起诉讼,我就无法抵赖。这就是身份担保。但是如果是因为认证中心的错误我的身份没有被真实的确认从而给你造成了损失,你的损失自己承担吗还是你找认证中心承担?如果是认证中心承担那么是什么责任?认证中心会对于这种情况作出限定,责任最大十万元。但是你的损失是一百万元你认为公平吗?如果起诉,你怎样挽回你的损失。匿名的你要是回答了我的问题我给你加50分,基于你现在的回答我给你加1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谁知道合同缔约双方的法律责任是怎么样的,当一方违约给另外一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由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由守约方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还有第三方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
--保证人分为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前者的责任和主债务人同样,而后者只有在主债务人不承担义务或没有清偿能力的时候才承担责任。

如果交易双方互相不认识,但是他们有共同认识的人,这个共同认识的人对交易的一方做出了身份的担保,注意,仅仅是身份的担保,那么当交易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这个第三方的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交易的双方和第三方担保人都有合同关系,交易双方彼此也有合同关系,但是互不认识。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所谓的“身份担保人”。就你的问题而言,只能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是因为合同当事人的身份问题造成的损害,那么你可以追究该担保人的责任,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并非因为其身份,而是其它原因,那么你无法要求该担保人承担损失。

我国不承认的话那么认证中心是做什么的?还有知道国外的也讲讲。
---所谓“身份担保人”类似旧社会的保人,如果保人介绍某人工作或从事什么交易,后来该人出了问题的话,这个保人要承担责任,这就是身份担保。认证中心有很多种,业务内容也不少,但是没有“身份担保”的项目。
国外不少国家都有身份担保,各不相同,不少三言两语说得清的。

在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法成立的条件是一 承诺生效上是合同成立。二 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三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是合同生效。
在《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得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得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证人分为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前者的责任和主债务人同样,而后者只有在主债务人不承担义务或没有清偿能力的时候才承担责任。
在你所说的案例中第三担保人时只是身份担保,并没有作出违约责任的事情所以第三人并没有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