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球的英语:人大质询权的行使和效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8 08:22:09
什么是质询权?
全国人大如何行使质询权?
质询权的效力如何?

一、概念:
质询权是指议会成员按照法定程序就特定问题质问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和答辩并可据此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力。在历史上,质询权的行使最早始于英国议会。

作为一项法定权力,质询权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强制性。从法理上看,质询权既是议会所享有的一项职权,同时又是一定数额的议会成员共同行使的个人权利。作为权利和权力的结合体,质询权具有直接支配受质询对象的强制力量。
2、主动性。质询权的主动性意指议会成员应积极利用其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主动行使质询权以切实地履行其所肩负的神圣职责。
3、广泛性。质询权的广泛性是就质询对象和具体事项而言的。
4、有限性。有限性是质询权深层次的重要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质询权的行使主体一般都有一定的数额限制,如在我国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只有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其二,质询必须在议会会议期间提出,且需要取得特定机关的认可才能转交质询对象答复,如日本国会议员的质询在经议长同意之后才能转交内阁进行答复;其三,质询的内容必须是被质询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或与政府首长职务有关的个人言行;其四,西方国家议员对政府的质询一般都不会自动引发表决程序。对质询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法律限制,体现了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内在平衡。

二、程序:
主要包括提起、答复、处理三个阶段。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提出质询或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或询问。

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质询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书面提出质询案。1980年,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发生了人大历史上具有标志意义的事件——就新中国成立以来投资最大的宝钢工程建设问题,北京团170多名代表向冶金工业部提出质询,成为“共和国第一质询案”。

1992年通过的代表法规定,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1995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质询案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口头或者书面答复。对质询案的处理不适用议案处理的程序。地方人大对质询的补充规定还散见在监督条例,或评议、预算监督、建议办理、执法检查等单项的监督法规中。

质询权的效力:
质询的功能是获取信息和敦促受质询机关行动。与审议、询问、建议、约见等相比,其程序更复杂,略显刚性;与罢免、撤职、撤销等监督方式相比,又显现柔性。把质询定位为刚性监督的“柔性版”,似乎更贴切一些。质询所指向问题的解决或部分解决,打开了民意上行的通道。质询给政府施政的压力及跟进处理,敦促政府公开施政,提高管理绩效,促进了责任政府的构建,可以说,实现了区域性的政治和谐。

当然,如何解决建立质询的告知和辩论制度、推动质询公开、对质询答复满意标准的设定、垂直管理部门能否成为质询对象等,也是人大质询在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