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眼失明能治好吗:人大应怎样切实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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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

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重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执法评议、述职报告和述职评议、重要事项和重要案件报告制度,个案监督、特定问题调查、询问和质询、组织代表视察和面复代表批评建议、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被任命人员任前法律考试和发表任职演说等,这些监督方式饱含了地方人大实践中的探索和创新,促进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长足进展。

人大知识:不断创新人大监督工作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如何依法行使好监督权,使监督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充分发挥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中的作用,是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当前新的形势下,正确行使监督权,必须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党的领导和人大依法监督的关系。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来实现的。在“5·31”讲话中,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就明确告诉我们,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是党的执政地位的主要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自己意志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与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并不矛盾,而是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的。因此,做人大工作的同志,既要增强党性观念,自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又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地开展监督工作,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的自觉行动。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一是监督重点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进行,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二是重大监督活动要事前向党委请示、事后向党委报告;三是监督过程中遇到重大困难和阻力或人大不便于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及其主要领导报告,以取得党委的支持和出面协调。

依法监督与创新的关系。进入二十一世纪,我们所面对的国际国内环境发展变化迅猛,正可谓:“形势逼人,不进则退”。在这种形势下,创新显得尤为迫切,人大工作也是一样。固然,人大工作程序化较强,规范化要求较高,这是由人大工作的特点决定的,但这并不是说人大工作不能创新、不需要创新。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当今世界上仍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制度,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才20年来的时间,这就使得人大监督工作更加需要创新。只有不断创新,人大监督工作才能够不断深化和完善。人大监督工作的创新必须以“三个代表”为指导,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宏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目标,要在完善监督机制、拓展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和强化监督实效上,积极探索,不断推陈出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制度。但必须注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西方的议会制度,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探索创新,否则就不是创新,而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否定和异化。

监督方式与监督效果的关系。监督方式和监督效果有着密切的联系,方式得当就会取得较好的效果,方式不当则事倍功半。因此,在监督工作中,必须善于运用最适当、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取得最佳监督效果。当前,除法律明文规定的代表大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等方式外,我们认为有10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应当在今后的监督工作中继续加以完善和发展,即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重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执法评议、述职报告和述职评议、重要事项和重要案件报告制度,个案监督、特定问题调查、询问和质询、组织代表视察和面复代表批评建议、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被任命人员任前法律考试和发表任职演说等,这些监督方式饱含了地方人大实践中的探索和创新,促进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长足进展。综合运用这些监督方式,开展监督工作,既是客观实际的需要,也是人大工作的内在要求。在处理监督方式与监督效果的关系上,要注意做到两点:一是根据监督内容和对象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二是综合运用监督方式,“软”、“硬”兼使,力求达到监督的最佳效果。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人大监督的不断深化,新的监督方式还会不断出现。但无论采取什么监督方式,都应当以实现监督效果为目的。在这一点上,方式、方法和手段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目的,这应是我们选择监督方式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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