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德拉贡步枪图片:高手请进,关于合同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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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8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无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3个月后,乙未向甲提出质量问题,甲去函要求乙支付余款20万元。乙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3个月。甲未允去函要求乙方至迟于1999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乙未答复。此后3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

2002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泒人至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2002年5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2002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
问:(1)甲乙于1998年7月10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何时?
(2)设乙公司在1999年3月10日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有人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乙公司有权拒付余款20万元,这种意见是否正确?

又是你~!都看到时效了,厉害。
1.这个买卖合同的最后付款期是1999年1月10日,到期后。甲去函要求乙方至迟于1999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所以由这个日期推后两年,诉讼时效是到2001年2月10日。
2.可以。属于瑕疵给付,可以请求违约责任。
3.本案并没过。双方协商于2002年5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这种情况在司法解释中视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甲基于这个协议起诉,没过时效。法院应支持甲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