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俄楼家常西餐厅:合同法的迟交货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23:29:10

1.在出卖人已经为现实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具体责任承担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约定有违约金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而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约定数额或者方法计算向买受人赔偿损失;既未约定违约金,又未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计算方法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的损失。此种情况下,由于买受人已经接受出卖人的交付,所以买受人不应再解除合同。
2.在出卖人逾期尚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在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3.出卖人迟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在签订合同后有较大变化的,如果因出卖人逾期交货,则有可能给买受人造成价格方面的损失,因此,结合以往的审判实践,对出卖人逾期交货时,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比约定的交付期的市场价格降低的,应按实际交付标的物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价款;如果市场价格较约定交货期时的约定价格上升的,则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价款。作此处理,目的是为了对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予以惩罚,而对买受人的损失予以弥补。

迟交造成违约!
1、一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
2、如果继续履行达不到合同最原始的目的,可以要求赔偿!

参见合同法: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任何法律意见都不是看案例回答,因为实践中和现实生活中的案件都不是法学课堂上的案例,很多细节有时能够颠覆你刚刚看见案例时的法理判断。

首先,要看一下延迟交货是否属于免责的范围:(1)是否是因为不可抗力(如台风期间水漫路面,货车不能通行)(2)收货方是否有过错,并因为收货方的过错导致延迟交货。第3种免责不适用于延迟交货。

如果不属于免责的范围,我们再分析具体的情况:

1,要分析这个货物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由于你给的条件不具体,所以,我只能说如果条款有特别约定,而约定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按照约定。如果约定了违约金等条款,违约金又未高于禁止性规定,收货方就可以要求违约金(一般不高于货物标的的20%)。并且收货方可以并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如果合同规定的违约金属于惩罚性违约金是可以和要求损害赔偿同时并行的,因为,惩罚性违约金指向的是给付本身的损害,而损害赔偿则是指向延迟损害或固有利益损害。而赔偿性违约金则不行,如果损害超过了赔偿性违约金则可以就违约金之外损害要求损害赔偿。

2,要分析迟交货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这里有一个问题,你的合同中的货物是否属于对时间有苛刻要求的货物。如果你的货物是有时间性要求的话,要求供货方继续履行就毫无意义了,甚至继续履行可能造成损失的扩大。

3,如果是一般违约,也就是说供货方违约并不会造成收货方的损失,收货方不适合因为供货方的一般违约就拒绝接受货物,收货方最好接收货物,然后根据合同要求供货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个是有争议的,在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起更大的作用,但是,如果收货方没有明显的损失,收货有利于商业流通,法理上法院应该鼓励继续履行,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但一般由于损失不大并没有什么意义,英美法系称之为微不足道或名义赔偿)

4,而如果是根本违约,收货方有权拒绝接收供货方的货物。但一些不易保存的海鲜等货物除外。应收货并尽量减轻送货方的损失,因为,收货方也要承担合同的附随义务,否则送货方因为供货方的不接收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收货方承担。当然,收货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要由送货方赔偿。比如:甲将海鲜送到乙处,迟到了几天,如果乙不接收海鲜就会马上变质,乙应当接收货物帮助甲尽量减轻损失,如果乙因为甲的违约而拒绝收货,甲因此货物全损,可以要求乙赔偿(乙违反了后合同义务),当然这不妨碍乙对甲提起违约之诉。

赔偿损失的内容:
1,直接损失:即实际损失,指合同一方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财产的实际减少。
2,间接损失:即所失利益,指合同如(在本案中指按时履行)履行所能产生的合理利润。

但间接损失必须是合同双方可能预见的,而不是单方能预见的。比如:一个人参加一个重要的商业会议,他知道去了后能获得一个极大的利润,但由于飞机的晚点,造成了他巨大的间接损失,则他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他直接的损失,但不能要求航空公司承担他失去的商业利润,因为,这是航空公司不能预见的。

还有建议楼上的一些同学,法学分析不是贴法条,一个好的法律意见书甚至可以不出现法条索引,要糅合自己的法学知识进行分析,用贴法条的方式提供法律意见不是法学院学生该用的方式。

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如果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还可解除合同

1、赔偿损失;
2、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