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土之滨四星鲁肃位置:我的劳动合同签得是2年整,试用期有6个月,请问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3 07:00:51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您的情况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是劳动法比较笼统的规定,地方上如果有相关的补充说明,可以参照地方的规定。
比如江苏省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适用其不应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