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主板usb口电压电流:劳动法里“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怎么计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7 16:53:37
我从去年10月24号到今年4月19号在前公司工作,共178天,没签定书面劳动合同。4月19号下班前一个小时,突然接到通知说:你已被辞退,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因为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我要求赔偿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被拒绝。我已上诉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7月11号双方提交证据。现在有一些疑问,请大家不吝赐教。

上诉之前找老板谈判,他声称:你根本没过试用期。但我确实已经过了试用、且涨了工资,只是他现在耍赖。但因为没有约定合同期限,试用期具体多久该怎么判断呢?

我看了《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说:“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另: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请问我的案子应该按什么情况判断?我现在是178天,可以算“6个月”吗?还是必须满180天???能不能援引别的法律条款?比如是否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试用期吗?是多久?

另外,我只有试用期的工资条,上面老板手写了正式的工资,和试用期75%的工资比例,如果有正式的、已经涨了工资的工资条,就可以证明通过试用了吧?但我这暂时找不到了,在公司的电脑里有,能否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由公司提供?我现在还担心他们私自修改电脑记录,因为去谈判时老板非常无赖,我觉得做假证他绝对干的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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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几点:
1、试用期是三个月,我已经过了,但现在只有试用期的工资条,没有正式期的工资条,所以我担心老板声称我没过试用。而我又不想退一步在“能否胜任”上纠缠,这个有点悬。所以我想知道178天能否算六个月?或有其它条款?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没有签署书面合同的,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试用期不得超过120天”。总之,我的主要担忧是:似乎没有证据证明我已经通过了三个月的试用。
2、我手头的主要证据有:试用期的工资条(老板手写的)、工作单(有其他同事签字)、考勤表(有老板和所有员工签字)、公司统一格式的邮箱(里面有大量跟客户的来往信件)、4月份饭补和其它补助的领取记录(有其他同事签字)、员工通讯录(打印出来的)。

你的试用期不是由单位一家说了算的,而是由你们双方约定的,而且你们的约定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问题在于你和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合同,这一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由单位承担责任。但不影响你和单位之间事实合同的存在。
如果单位以你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决劳动合同,那么你没有过试用期的举证责任应在单位一方,而且单位还要举证证明你不能胜任工作。
以现在劳动纠纷的司法形势来看,你手上的证据很有用哦

你的问题是没有用工合同,而即使是试用期也应该签订合同的,没有签合同责任在用工方,因此你不用担心啊!

你们发工资,没有工资折吗?这也可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