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九月末: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争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20:37:17
甲和乙是两兄弟;有一天,他们发生了争执,哥哥甲抄起一把牛角刀,砍坏了一个玻璃窗,砍到了一个衣柜,又向弟弟乙砍去,连砍两刀,弟弟乙都躲开了;这时候哥哥甲仍旧拿刀向弟弟乙逼去,将他逼到了墙角,于是弟弟乙顺手拿起墙角的一根粗大的钢管向哥哥的头部猛击两下,结果造成了甲的颅内出血,抢救无效,当晚死亡。
乙是否构成犯罪?要是构成,说明原因;不构成,则说明其行为的性质

这是我们的一道考试题..大概就是这样,我答的是构成 是防卫过当____不知道对不对耶...
理由..理由..理由

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争论的焦点就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哥哥已经向弟弟连砍过两刀,又继续向弟弟砍来,前两刀随被弟弟躲开,但最后一刀,弟弟以无处躲闪,并且这时弟弟这时已无能力准确判断出这一刀能否会致命.所以这时已经对弟弟构成了生命威胁,刑法规定,对于威胁生命的暴力行为,被害人可以实施无过当防卫.即,无论防卫造成什么后果,都属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这是严重的危害人的生命的暴力行为,对此行为无论如何防卫都不过当,也就是无过当防卫。祥见刑法20条第三款。

正当防卫!~~这都快被砍死了还不是正当防卫啊!!!
为什么对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这是因为这类犯罪如不采取紧急的防卫措施,不法认识自己行为的法侵害就可能会在瞬间造成极其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危害,同时在采取防卫措施时,正当防卫人也会由于惊慌而无后果,这种因突然的侵害而惊慌失措所采取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损害,既不存在行为人的故意,也不存在行为人的过失,完全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正当行为。如为制止杀人而于杀人犯搏斗,在搏斗中致杀人犯重伤而死亡,这种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正当防卫,刑法上不认为是防卫过当,既然不认为是防卫过当,当然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的正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 这类事属于无限防卫权 对于 强奸 谋杀等一些重大危害人生命财产 当事人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 连见到的路人也可以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