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实验中学新生报名:公司合并分立过程中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7 19:34:52
H、W两家公司同属于某集团公司,B公司是H公司的分公司,B公司甲员工与H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集团改革,将B公司整建制划转到W公司。划转时B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均未进行变更重签。同时,甲员工被划转到W公司下属的M公司。2003年甲员工与原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但一直在M公司工作至今,M公司也未与甲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现M公司破产清理,请问甲员工的经济补偿问题应如何解决?哪家公司该补偿甲员工哪段时间的经济补偿金?

问题比较复杂,请各位多帮忙啦。
对不起,我说的不清楚,或者顺笔写错了。不是破产,是公司清算,企管方面我不太懂,就是公司效益不好,要关闭,但是关闭之前是可以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的(可以理解为481号文第九条的情况吧,公司要裁减人员)。现在公司清理,自然要遣散员工,即要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我问的问题就是,要支付甲员工从多长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只有M公司需依法支付补偿金?甲员工原所在的H(B)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既然是从B公司转到M公司的那就是M公司的职工了。并且甲也是在M公司从事劳动的,虽然合同到期但是只要还在继续工作就还是具有劳动合同的只是变成一种可以随时解除的劳动合同了。既然M公司没有实现解聘甲员工,甲员工也没申请辞职那劳动合同就存在的。现在M公司破产那破产所得资金要优先解决员工的工资,甲有权得到他因该得到的工资。你说的经济补偿金我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