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地铁1,2号线线路图:这个案例该怎么分析才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30 23:08:28
有这样的一个案例:某甲遗失手提包一只,在当地媒体刊登寻物启事称:如有谁捡到手提包归还失主,给予2000元报酬,如有谁给失主提供手提包下落的有效线索而帮失主找到手提包的 ,给予500报酬。该手提包被某乙捡到,某乙与某甲电话联系,双方约定地点商谈归还失物并支付报酬事宜。某乙称:其首先和某甲电话联系,提供失物下落的有效线索,其次又愿意将失物归还某甲,因此某甲应向其支付2500的报酬。某甲解释,其允诺支付的2000和500报酬是针对不同的人,捡到手提包的自然要向失主联系,不能看成是提供手提包下落的有效线索,因此只能支付2000元。某乙不允,坚持应付2500元。某甲不丛,双方不欢而散。某甲向警方报案,在警方的干预下,某乙将手提包归还了某甲,但某甲未支付报酬。后某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支付其在寻物启事中允诺的报酬2000元。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案例的步骤该如何进行分析? 我的邮箱:catchup2005@126.com
可否把问题讲得再明白些~~~~~
哲理性太强了~~~
不是很明白~~

某甲的承诺是有效的,但是有明显的区别:即2000元是针对拾到者的,而500元是针对提供丢失财物确切下落线索者.
某乙是拾到遗失物者,他应当归还失主,并且在正常归还后可以要求给予2000元的报酬.
但是本案中,某乙隐藏了自己拾到遗失物的事实,先是告知线索,再交还遗失物,明显是欺诈某甲.同时在某甲确知某乙拾到遗失物后,某甲拒绝归还,已经构成非法占有.某甲不仅有权要求某乙归还失物,而且有权拒绝支付先前声明的报酬.因为某乙此时已经不是一个拾金不昧的善意的无因管理人,而是一个恶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侵权者.

甲承担丙丢失羊的损失。
先占指依自己单方事实行为,先于他人取得无主物的占有。先占的客体须为无主物,即占有
开始时,该物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

根据物在一定期限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把物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一般情况下,遗失物不属于无主物,而是有主物,只是由于所有人的不慎导致物暂时的脱离所有人。

由此可见本案的羊属于遗失物而不是无主物。
拾得遗失物、埋藏物、漂流物应当归还失主,乙有义务把羊归还给甲。

甲没有处分权处分别人财务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赃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另外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本案乙为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了羊的所有权,所以丙应向甲索赔。

该回答在2005-11-25 10:33:22由回答者修改过

法律是死的 人是活的!这还用想吗?中国人美德是什么 ?想乙方 谁要是为他打官司 能算是个合格的律师吗? 简直就是,为赚钱,良心宁愿喂狗!虽然有点说的过分!但是,按中国人的美德是拾金不昧,甲方并且给了一定的报酬!为什么还有贪得无厌!如今社会,让人不得 不承认是向钱主义!
我认为,甲方已经做到他所承诺的!所以,乙方也不必那么要文嚼字 得理不饶人!

。。。。该死的政治来了

这个乙怎么是这种人啊,我们中国人的传统是什么啊,还这样子?

某甲的在当地媒体刊登寻物启事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悬赏广告性质,某乙帮助他把钱包寻回之后理所当然要兑现支付某乙的报酬,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报酬多少的问题,从某乙的广告本身来看,他的2000元跟500元确实是针对不同的人来说的,某乙寻得钱包理所当然要跟某甲联系,根据交易习惯来推断这也是常人所能认识得到的,当然,法院受理此案之后,应当判定某甲兑现诺言,支付给某甲2000元钱。
这个案例没有什么复杂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