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地铁1,2号线线路图:这个案例该怎么分析才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30 23:08:28
可否把问题讲得再明白些~~~~~
哲理性太强了~~~
不是很明白~~
某甲的承诺是有效的,但是有明显的区别:即2000元是针对拾到者的,而500元是针对提供丢失财物确切下落线索者.
某乙是拾到遗失物者,他应当归还失主,并且在正常归还后可以要求给予2000元的报酬.
但是本案中,某乙隐藏了自己拾到遗失物的事实,先是告知线索,再交还遗失物,明显是欺诈某甲.同时在某甲确知某乙拾到遗失物后,某甲拒绝归还,已经构成非法占有.某甲不仅有权要求某乙归还失物,而且有权拒绝支付先前声明的报酬.因为某乙此时已经不是一个拾金不昧的善意的无因管理人,而是一个恶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侵权者.
甲承担丙丢失羊的损失。
先占指依自己单方事实行为,先于他人取得无主物的占有。先占的客体须为无主物,即占有
开始时,该物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
根据物在一定期限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把物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一般情况下,遗失物不属于无主物,而是有主物,只是由于所有人的不慎导致物暂时的脱离所有人。
由此可见本案的羊属于遗失物而不是无主物。
拾得遗失物、埋藏物、漂流物应当归还失主,乙有义务把羊归还给甲。
甲没有处分权处分别人财务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赃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另外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本案乙为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了羊的所有权,所以丙应向甲索赔。
该回答在2005-11-25 10:33:22由回答者修改过
法律是死的 人是活的!这还用想吗?中国人美德是什么 ?想乙方 谁要是为他打官司 能算是个合格的律师吗? 简直就是,为赚钱,良心宁愿喂狗!虽然有点说的过分!但是,按中国人的美德是拾金不昧,甲方并且给了一定的报酬!为什么还有贪得无厌!如今社会,让人不得 不承认是向钱主义!
我认为,甲方已经做到他所承诺的!所以,乙方也不必那么要文嚼字 得理不饶人!
。。。。该死的政治来了
这个乙怎么是这种人啊,我们中国人的传统是什么啊,还这样子?
某甲的在当地媒体刊登寻物启事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悬赏广告性质,某乙帮助他把钱包寻回之后理所当然要兑现支付某乙的报酬,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报酬多少的问题,从某乙的广告本身来看,他的2000元跟500元确实是针对不同的人来说的,某乙寻得钱包理所当然要跟某甲联系,根据交易习惯来推断这也是常人所能认识得到的,当然,法院受理此案之后,应当判定某甲兑现诺言,支付给某甲2000元钱。
这个案例没有什么复杂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