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请iso9000认证:法律援助,请教大律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7 16:37:16
A(个人),B(企业),C(个人)。A向B借钱,并且A事先向B说明了是借钱,B也同意借钱给A,但B由于出于业务及财务管理的原因不能直接借,B以变通方式合同形式将钱借给了A,但A又将钱悉数借给了C,并且C 写有借条,并说明规定的时间内归还A,但是到期后,C没有归还给A,而且有故意不还之嫌,并C对A有欺诈事实,这也就造成A无法按期还给B。请教大律师,在这过程中,A、C各应负什么责任?是否构成诈骗?谢谢。

不要什么事情都往犯罪上靠,要构成一个犯罪不是那么容易的,就像你这个问题中所说的诈骗罪一样。根据我国的刑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信息,骗取他人大量财物的行为。
所以,要构成诈骗罪,必须:
(1)对方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既开始的时候就没有想过要还。
(2)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信息,骗取他人大量财物。
在民法方面,这里面涉及到一个代位权的问题,里面又涉及到披露的问题和代位债权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A有要求C还款的权利,并且有向B披露C的义务,B有权利直接向C要求偿还。

你如果说想构成诈骗罪,恐怕还不够。如果C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故意不还,比如多起来了或不见了。那么A、C只承担民事上的还款责任。A向B还钱,C向A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