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冷好还是水冷好:房地产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10 15:24:57
本人有一单位建的房子,拥有房子的所有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已办理了房产证,想出售。但是,单位在建房子前,下发一个内部文件,在房建成5年后或本人调离本单位,可以出售房子,但要优先出售给本单位员工,否者,公司收回住房。请问,5年内我是否可以出售住房,公司的规定有法律效力.

既然是单位建的房子,是否属于福利分房。如果属于单位福利分房,应该按照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关键看内部文件的内容是否已经合法地成为你行事权利的限制。如果是,你应当遵守。

单位的福利分房和一般商品房是有区别的,由于福利分房中单位是纯义务方(虽然你也要付钱,但是显然单位并不从中盈利,甚至贴钱)当然有权在分房前附上条件,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由于该条件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所以,该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约定义务。

单位之所以福利分房是因为你至少会服务单位若干年。5年的约束期并不是显失公平的,所以,不能以该条款显失公平作为抗辨理由。5年以后,单位其他职工的优先购买权其实并不难解决。只是在同等价格上,单位职工有优先购买权,你并不会丧失房产的商业利益。

由于这是约定义务不是法定义务,如果附义务单位同意,是可以更改条件的。如果你确实有客观原因必须出售,建议你找一下单位领导协商解决,如果获得单位的许可,那么可以摆脱约定义务的束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