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电解铝消费量:一道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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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人甲某写了一部抒情长诗同某出版社出版,一时成为市场的畅销书,其好友乙某经甲的同意,将该诗文改编成歌剧,并同作曲家丙某协商谱曲。歌剧完成后,乙丙二人将歌剧独家转让给本市歌舞剧团演出,因剧情感人,乐曲优美动听,剧团的卖座率很高,乙丙二人亦获得丰厚酬金。不久,该省电视台决定将歌剧搬上屏幕,与乙丙签订合同,将歌剧转让给电视台使用,由电视台改编成12集电视连续剧,播放效果亦佳,相继又有几家电视台转播。诗人甲某认为,歌剧取材于他的原作,他只同意由乙改编,理应由甲乙二人共享著作权,而乙只付给少量报酬了事,尤其是乙丙私下与与歌舞团签约使用他的作品获利,更显不公平的是又将该歌剧交电视台再改编成电视剧,自己只落得个署名权,认为这两件改编作品应为三人共享有著作权,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私自利用该作品,是乙丙侵犯了其著作权。乙丙认为改编与谱曲是他们单独劳动的成果,出让歌剧的表演权、改编权与制版权只是他们二人共有的著作权,并不侵害甲的著作权。因争议无法解决,甲向某省版权管理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追究乙丙二人的侵权责任,并宣布演出合同与播放合同无效,在未得到损害赔偿之前,该歌剧和电视台必须停演、停播。提问1、该歌剧是否属三位作者的共有著作权?2、歌歌剧作者与剧团的演出合同是否合法?是否构成侵权?3、电视台将歌剧改编为电视剧是否侵犯诗人甲某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