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骏捷frv:委托方收回加工的应税销费品用于直接销售.请问收回时会计分录怎么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10:29:30

根据税法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在征收消费税。

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委托方相关会计处理:

1.发出委托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等科目

2.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

3.支付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

4.收回委托加工物资
借:库存商品 等科目
贷:委托加工物资

5.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
贷:库存商品 等科目

注意,销售时,不再计算交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