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酸奶水果沙拉的好处:未成年人监护人如何指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12 12:24:50
有一未成年人,其父母已身亡,父生前为我司员工。根据继承顺序,未成年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监护人,两家各不相让。此情况《民法通则》中明确需由父母生前单位或未成年人居住地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由于对其两家情况均不了解,出于对未成年人负责的目的,单位不愿指定监护人。此情况该如何解决?

1应当根据双方的身体健康情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司法解释)
2如果未成年人已满10周岁,应该询问他的意见(根据)收养法推论得出,司法解释有相关内容,但是没有具体年龄规定,有识别能力即可)
3当然,单位指定后,双方能然不服的话,可以起诉法院
由法院指定……
单位的指定并不是最后的结果,而且,可以指定数人,并不一定是一方当事人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6条
最高院司法解释11、14、16条

应根据具体情况,比如:经济实力,道德状况等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为原则来指定监护人.

首先作为单位有义务指定
如果有原因不能指定,应由利害关系方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三楼上所说的原则来判决.

根据家庭状况 和目的 及以后的打算

应该按照其家庭状况来定。

实在不行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