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耶斯罚球gif:如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到期想离职,需付什么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8 21:00:02
我已与工作单位签订一年半的劳动合同,合同已到劳动局盖章,现在已经过了7个月,因为从事的是财务工作,老板要求出具虚假的报表,并且数额巨大,所以我不想再继续为他工作,请问如果我在合同未到期时离开公司,要负什么责任吗?如果是正当的手续,该如何离职?
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详细写明违约责任。一般在这个单位辞职很不方便,老板习惯拖着不批准你的辞职,以前有些同事写了辞职报告都要等上几个月可能也批不下来,如果一个月到期了他仍未批准辞职,而员工自己走掉的话也算自动离职,工资就没有了(我们一般是7月底发6月的工资)这样起码有1个月的工资都没有了。我现在只希望可以离开而且我可以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

要分情况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赋予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则三十日后就可以在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离开,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提前离开了,则只有在因劳动者的自行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才应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同意不用待三十日后离开,则用人单位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仍在劳动合同期限的,如果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法的服务期协议,则这时就需要根据服务期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违约金。
  如果劳动者是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反,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每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另外还可能赔偿单位的实际损失。
目前的状况我建议你不要主动辞职,正常上班,对老板不正当的要求给予拒绝,等他来辞退你,这样可以要求补偿,现在是老板错,为什么你要辞职呢?

1.正当离职需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
2.当时你们签合同的时候有没有规定违约责任?
详细情况加我QQ416127560

只需提前三十日递交辞职报告就行了,到时间就走人,老板不同意也不行
还有在你走之前把你的工作交接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