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夏橙:求助!!劳动纠纷--关于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16:10:12
我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续签合同.
在去年我怀孕时,公司便有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本人不同意,公司当时也就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一直到去年年底,公司领导以比较恶劣的语言再次提出要本人离开工作岗位,我因受不了恶劣语言的训斥,说了句”走就走”.后来从今年开始就没去上班,公司至今未下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或通知. 另,没去上班后,公司以产假的形式多发了三个月的基本工资,但这三个月本人未填写请假单,公司也没讲.
请问,从劳动法的角度看,我还能去公司上班吗? 或者公司是否应该补偿我哺乳期内工资呢?

不能回公司上班,你因“受不了恶劣语言的训斥”离开单位,一是你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二是你不同意,如果你不同意应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这一期限,除非有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否则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

“公司以产假的形式多发了三个月的基本工资”应该是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要样看你是`国营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了``要是国营福利是非常好的``要是私营`我劝你算了`别去计较了``说到你可以上班``这要看公司了`你们两个在法律上已经不是他公司的人了`合同到期后也没有法律效应了``公司也给了你三个月的工资``从人情上也说的过去了``你可以不可以回去上班`这就要看领导对你的影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