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酒者传注释: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11:07:34
有一幢大楼要被拍卖,我们可不可以该大楼尚欠一部分工程款为由阻止该拍卖程序,如果能,采取什么方式,诉讼吗?
由于国家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由一定的限制,我现在想问的是,如果我还没有向另一方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未超过6个月),现在对方想拍卖该建筑,我可不可以以建设工程优先权阻止该程序。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被称作法定的抵押权。但其行使有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