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外孕可以生下来吗:合伙中能不能不问法定理由直接由全体合伙人同意将其除名退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9 07:55:25
如果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出现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将之除名!

第五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退伙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前二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但是合伙中能不能不问理由就只要全体合伙人同意便将其中一人除名退伙?

合伙中,如果不问法定事由,是不可以直接由其他合伙人同意将某一合伙人除名退伙的,因为,这样做侵犯了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该合伙人作出了巨大贡献,将得到丰厚回报,其他合伙人因谋取利益的原因将其除名,显然对该合伙人是很大的不公平。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为被除名人的合法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法院认为你们全体合伙人的决议没有法定理由,侵害了被除名人权利,你们的除名决议就是无效的。
我想,这是因为会出现这种情况,可能被除名人在合伙中付出较多,在合伙刚有经济效益时,他本来应该享受这种预期的利益,而其他合伙人由于各种不正当考虑,要将其除名,这样显然侵犯了他的合法利益。法律当然不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
当然,其他合伙人可以采取各种手段,劝说他自动提出退伙要求,然后适用第四十六条,不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吗。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的话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