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压过低是什么意思: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与本人签订的时间相差三个月 请问这份合同成不成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13:50:50
本人在龙湾一家鞋厂务工 于06年3月份与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合同内容工资为计件 0.035元/双 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5日 签订的时间是3月1止7月31日 合同签订以后厂方就控押了劳动合同 然而4月5日发工资时厂方违背了劳动合同 与厂方协商的结果是车间主任把合同内容写错了 因与厂方协商的结果本人不服 于是向厂方索要合同 而厂方称合同没签字盖章 本人就4月10日离厂 于5月8日向状元劳动管理所投诉 厂方于9日归还劳动合同 当本人拿到合同一看厂方更改了合同 而签订的时间更为荒谬 距本人签订的时间相差3个月请问这份合同成不成立 希望各网友能够帮我解决这个问题 谢谢

按《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也应签合同的,不过因为试用期内劳动者辞职没有限制,(如无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或赔偿单位),所以很多单位试用期也不愿签合同(在很多地方签了合同买不买社保就成了紧跟着的问题,试用期的合同也能免就免了)。现在关键是你并不想签合同,只是希望提高待遇,这个思路我认为应调整一下,因为合同通常要对待遇、工作时间进行约定,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一种明确,可以保护劳动者。要是你录用时就待遇和是否签订合同做一个细致的了解,现在就不会有点被动,现在询问一下人事部门转正之后的相关细节,然后自己做一个决定吧。

4月10日 17:18 那属于反聘,一般都不会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这种已退休人员大多在原单位已经有了医疗、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对他们来说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