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布33米倒钩央视解说:有关继承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30 17:30:00
王某和李某1959年结婚,有一房屋,后生一子甲,一女乙。甲乙成年后,甲结婚,其父王某为其另购一房,以甲名义办理房产证。
2002年,王某死亡,李某与丙结婚,2003年,乙待嫁,李某欲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在自己死后送给乙

清问:这种情况下,李某的行为合法吗?甲、丙有继承权吗?怎么计算继承份额?
王某死亡后,李某首先可以分得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然后剩余的一半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李某、甲、乙各分得剩余1/2财产的1/3,这样,李某共得总财产的2/3,甲乙各得总财产得1/6。

如果李某死亡,丙只可以取得李某和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有财产1/2,而丙与李某结婚前,李某个人所有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对李某个人再婚前财产及李某与丙婚后新增财产的1/2由丙、甲、乙三方按份平等继承。

如果李某死亡前,并非情况紧急立口头遗嘱,应该是无效吧。

如果李某自己居住的房屋的产权属于李某本人,且该房屋不涉及其与丙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话,李某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在死后由乙继承。

口头遗嘱不合法定条件则无效。个人均有权按照法定继承继承死者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