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威国际广场开发商:行政法的案例分析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2 01:30:02
1993年12月20 日,某乡镇企业职工李某携带一箱酒精乘坐火车,为躲避检查,将其装在一装酒的纸箱中。在乘车途中,恰巧被列车员王某发现,随即被要求开箱检查。因李某不从,列车员王某便叫来列车长等人强行将纸箱打开。经检查纸箱内所装确系酒精。列车长认为李某所为违反国家《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的规定,遂作出决定,将该箱酒精全部没收。李某不服,遂以某市铁路局为被告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法院受理此案后,对于铁路局能否做被告曾产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铁路局是运输企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另一种意见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3条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为保证运输安全,铁路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可以对旅客携带或拖运物品实行检查”。据此,铁路运输企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应以铁路局作被告。
1、在是否受理此案的问题上,法院应当选择两种意见中的哪一种?为什么?
2、如果法院受理,本案是以铁路局为被告还是以列车长或列车员为被告?为什么?

裁决本身就意味着不是处罚。行政处罚是法院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或者部门所做出的带有惩罚性的处理决定,比如说罚款、降级、记过、开除等。
至于建委对政府建筑作出的限期处理,因为你没有说明是什么样的处理决定,所以无法作答。不公平照字面理解,应该不会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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