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副市长王红红:高分求助几道国际经济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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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贸易保护在WTO中的表现和影响.
2.论贸易自由化在国际经济中的表现和影响.
3.论多边主义和区域主义在当今国际经济中的表现和影响.
4.论述WTO的原则和例外.

顺便还有一道民法方面的问题:论述从立法体系、立法模式、价值取向来分析我国民法典草案第九编之规定.

武汉大学199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国际经济法 编号2118

一、简述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和主要原则,并谈谈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席位的积极意义(20
分)
二、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来说,在要约与承诺方面,英美法与大陆法间有哪些主
要不同?《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对这些分岐之处采取何种态度?(20分)
三、结合中国实践,论述关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20分)
四、美国证券法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管理有哪些主要规定?你认为哪些规定可以为我国证券
立法所借鉴?(20分)
五、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跨国公司
2、限制性商业行为
3、外汇及外汇管理
4、关联企业
5、提单

武汉大学199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综合知识 编号

(一)宪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9分)
1、违宪审查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多数选举制
二、判断与说明(每小题3分,共9分)
1、公民的权利可以放弃,公民的义务必须履行
2、根据党指挥枪的原则,中央军委属于党领导国家军事力量的机关
3、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要向人民负责,人民有权直接罢免他们
三、简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的关系
(五)、法理学部分
一、问答(每小题8分,共16分)
1、法律意识对法制建设的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2、怎样认识“天赋人权”的虚伪性与欺骗性?
二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9分)


(六)民法学部分
一、填空(每题1分,共5分)

二、判断(每题1分,共5分)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2、抵押权的设定,是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
3、未经注册的商标, 不能公开使用,并不受法律保护。
4、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尽了赡养义务的视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5、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一般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三、简述(每题5分,共15分)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2、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区别
3、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十二)民事诉讼法学部分
一、解释下列名词(每题3分,共9分)
1、督促程序
2、公示催告程序
3、司法协助
二、简答下列各题(每题8分,共16分)
1、现行民诉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问:“其它组织”是指哪些组织,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2、与原《民事诉讼法(试行)》相比,现行民诉法在清偿顺序的规定上有何变化?这种变
化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武汉大学1994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国际经济法 编号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Free Carrier.....(named place)
2.Anti-Dumping law
3.Negative Pledge clause
4.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5.Calvo Clause
6.Dicensing agreement(这里看不清,不知打错了没有)
二、简述(每题10分,共20分)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与特征。
2、国际票据的各类及票据行为的特征。
三、论述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35分)

四、案例分析(25分)
甲国公司与乙国公司订立一项大豆买卖合同,由甲国公司以FOB甲国港口条件向乙国公司运
交1000袋一等大豆。当乙国公司收货发现其中300袋大豆是三等品,另有300袋在海运途中
被海水毁坏。因乙国公司急需这批大豆,接受了货物,并立即将货物的不良状况通知了甲
国公司。假定合同规定适用《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请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分析乙
国公司是否有权宣布合同无效?是否有权要求甲国公司对有缺陷的300袋大豆及在海运途中
受损害的300袋大豆进行损害赔偿?损害应如何计算?

武汉大学1994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综合知识 编号

宪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9分)
1、违宪审查制度
2、爱国统一战线
3、言论免遭权
二、填空(每空1分,共10分)

三、简述我国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基本内容。(6分)

法理学部分
一、判断(每题1分,共5分)
1、法律与道德都有强制性
2、法律与政策都具有国家意志性
3、劳动教养是一种法律制裁
4、凡是法律文件都有规范性
5、把法律归结为自然理性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二、问答(共20分)
1、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有哪些作用?(7分)
2、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经历了哪几个发展阶段?(7分)
3、法律意识包括哪些内容?(6分)

民法学部分
一、填空(每题1分,共5分)

二、判断并改错(每小题2分,共8分)

三、简答(每小题3分,共12分)
1、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件有哪些?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3、信托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4、“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有何区别?

民事诉讼法部分
一、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系(5分)
二、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它有何特点?(5分)
三、简述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和意义(5分)
四、什么是起诉、上诉和申请再审?(5分)
五、简述民事司法豁免权原则。(5分)

武汉大学1996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国际经济法 编号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
1、Concession Agreement
2.stand-by LIC
3.Method of Tax Credit
4.Foreign Bonds
5.Cross License
二、说明《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分类上的特点。(20分)
三、论述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的形态及其内容。(25分)
四、评述《巴塞尔协议》,兼论我国有关银行立法与巴塞尔体制的协调。(30分)

武汉大学1996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综合知识 编号
宪法学部分
一、概念分析(第一题10分,第2、3、4,题各5分,共25分)
1、国家制度
2、经济制度
3、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4、国家机构及其组织活动原则

民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2分,共10分)
1、财产法律关系
2、地上权
3、 孳息
4、除斥期间
5、社团法人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
1、什么是物权?为什么说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2、什么是共有?共有与公有有何区别?
3、什么是诉讼时效?简要说明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

法理学部分
一、法的基本要素包括哪些?(7分)
二、法治有哪些优越性?(7分)
三、试述国家与法的关系(11分)

民事诉讼法部分
一、辨析下列名词(13分)
1、同等原则.对待原则(4分)
2、公开审理.开放审查(4分)
3、申诉.申请再审(5分)
二、简答题(共12分)
1、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哪些案件应依特别程序进行审理?(5分)
2、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何取消了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的优先受偿权?(7分)

97年试题

武汉大学1997硕士入学法理学试题
一、解释下列概念(每小题3分,共30分)
1.法制规则
2.民法法系
3.法的制定
4.特别法
5,法律溯及力
6,权利能力
7.法律事实
8.法律制裁
9.法定解释
10.法律监督
二、简答(共30分)
1.为什么说“国家是法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 (8分)。
2.如何理解我国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10分)
3.什么是法的适用?它有哪些特点? (12分)
三、论述(共40分) ‘
1.论法的国家意志性。 (15分)
2.论法治在中国的历史与发展。 (25分)

武汉大学1997硕士入学宪法学试题
一、 概念辨析(每小题10分,共40分)
1.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区域自治
2.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特点与行使准则
3. 国家制度与国家机构
4. 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
二、 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60分)
1. 论我国宪法修正案及其意义。
2. 论宪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及其特点。
3. 论宪法的法律形式。

武汉大学1997硕士入学刑法学试题
一、 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 刑法的时间效力
2. 犯罪的故意
3. 惯犯
4. 伪证罪
5. 玩忽职守罪
二、 问答(每小题7分,共35分)
1. 犯罪不作为成立的客观条件是什么?
2.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同异何在?
3. 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4.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的区别有哪些?
5. 侵占啡与贪污啡的区别是什么?
三、 论述(第1不题13分,第2小题12分,共25分)
1. 被告人李某,男,17岁,无业。
李某曾因打架斗殴被拘留过两次。某日,李去看晚场电影,怕被动,借了一把三棱刀带在身上。电影散场后,死者邹某(19岁,与被告人素不相识)正在拦劫一女青年调逗,被告人上前劝阻,女青年趁机脱险。邹认为李阻挠的自已的“好事”而恼怒,一把将李揪住,持刀向李连刺两刀均被躲过。在邹向李刺第三刀的时候,李向邹还刺一刀,刺中邹的腹部,邹的同伙张某某、崔某某、王某某一拥而上殴打李,李又刺张某某腿上一刀后逃跑,崔某某紧紧追来,李又刺崔某某一刀后继续逃跑,最后被王某某等人追上,王某某等人将李按倒在地是扎了四刀,李也刺了王某某两刀。邹某某、张某某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崔某某受重伤,王某某受轻伤,被告人受轻伤经治痊愈。
问: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其理由是什么?
2. 被告人陈大,男,20岁,农民。
1993年5月2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和同村农民陈二、冯某、杨某联合脱大麦粒,当为陈二家脱第二遍麦粒时,被告人拿起铁叉叉麦草,一铁叉戳在躲藏在麦草堆里捉迷藏的12岁女孩李某右太阳穴上,被告人发觉女孩倒地一声不响以后,立即放下手中铁叉后退几步。此时,被告人为了逃避责任,非但没有及时从李某身上取铁叉,送医院抢救,反而佯装不知。直到陈二去拿铁叉时才发现,后送乡卫生院抢救。李某因伤势过重,贻误了抢救时机,于当晚8时死亡。
问:被告人陈大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武汉大学1997硕士入学商法学试题
一、 简答(每小题10分,共50分)
1. 民事主体的本质条件。
2. 法律行为的要件。
3. 动产的善意取得。
4. 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5. 侵权责任的抗辨事由。
二、 论述(共50分)
1. 物权与债权的比较。(20分)
2. 试论我国民法的法典化。(30分)

武汉大学1997硕士入学经济法学试题
一、 概念比较(每小题5分,共25分)
1. 经济义务、经济法责任
2. 本票、汇票
3. 偷税、避税
4. 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5. 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
二、简答(第1至3题每小题10分,第4小题12分,共42分)
1. 何谓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有哪些特征?
2. 举例说明法的要素。
3. 略述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法定条件。
4. 简析公司与合伙区别。
三、论述(共33分)
1. 试述外商资企业立法的现状与走向。(17分)
2. 谈谈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如何加强弛名商标的法律保护。(16分)

武汉大学1997硕士入学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一、 名词解释题(每题4分,共20分)
1. 回避
2. 拘传
3. 裁定
4. 抗诉
5. 执行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 试述公诉案代理的概念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权利。
2. 试述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3. 试述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
4. 什么是法院审理?它包括哪些阶段?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 论犯罪嫌疑人。
2. 论取免予起诉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

武汉大学1997硕士入学国际经济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25分)
1. EXW 2. Order B/L 3. pari passu covenant 4. GSP 5 .H股
二、简答(每小题15分,共45分)
1. 如何理解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买卖双方风险的分担采用了哪些原则?
3. 外国债券与欧洲债券的区别何在?
三、论述(30分)
结合国际通行实践,论述国民待遇在投资领域的适用范围问题,兼论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意义。

武汉大学1997硕士入学综合考试试题
说明:本题共14个部分,每个部分25分,考生必须根据自己报考的专业,按招生专业目录中各专业规定的四个部分答题,未按规定的四个部分所答的题无效。
宪法学部分
一、 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9分)
1.事后审查 2。人民民主专政 3。村民委员会
二、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4分)
1.无产阶级宪法学者根据列宁主义原理把宪法分为( )。
2.决定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主要有二、即( )。
3.义务是指( )。
4.我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是( )。
三、判断说明(每小题3分,共6分)
1. 我国的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 在我国,选民或者代表三人以上联名即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四、 简答题(6分)
1982年宪法为什么要恢复设置国家主席?

中国法制史部分
一、 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 律、令、格、式、敕(隋唐)
2. 《春秋决事比》
3. 商法(清末商法的名称及公布或草成时间)
4. 不睦
5. 五刑(夏、商、周)(按顺序写)
二、简述题(共10分)
1. 简述明代的会审制度。(4分)
2. 简述唐代的定罪量刑原则。(6分)

中国法律思想史部分
一、 简述下列各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 简述“礼禁未然,刑禁已然”说。
2. 简述沈家本的法律主张。
3. 简述韩非法、术、势的思想。
4. 简述“大德小刑”论。
5. 简述“中体西用”法律观。
国际法部分
一、 解释下列术语(每小题5分,共15分)
1.二元论 2。战争罪 3。引渡与庇护
二、简答题(10分)
简述《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法理学部分
一、 区别下列概念(每小题4分,共8分)
1. 普通法学、普通法、根本法
2. 法律效力、法的溯及力、法律实效
二、简答题(共17分)
1.简述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与西方“法律面前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区别。(10分)
3. 简述我国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内容。(7分)
民法学部分
一、 辩析题(第小题5分,共20分)
1.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
2.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 定金与预付款
4. 人格权与身份权
二、案例分析(5分)
甲(其妻已亡)有二子A、B,A、B均已结婚,且A有一女,B有一儿一女。1991年3月1日,甲立一公证遗嘱,该遗嘱规定其遗产归B继承。1992年5月4日,B因车祸而亡,1992年5月5日甲因过度悲伤突发脑溢血而死。试问如何处理本案的遗产继承问题?
刑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第小题3分,共15分)
1.犯罪构成 2。正当防卫 3。牵连犯
4.交通肇事罪 5。绑架勒索罪
二、问答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什么区别?
2. 强奸妇女罪的构成特点是什么?
行政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1.行政处罚 2。代执行 3。授权行政主体 4。行政法规
二、简答题(6分)
对被撤销行政行为已发生的法律效果如何处理?
三、选择填空题(在下列各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有1至3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7分)
1. 对某省人民政府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引起复议案件,由( )。
A.该省人民政府管辖 B.国务院管辖
C.国务院法制局管辖 D.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管辖
2.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可由( )。
A.上级行政主体撤销 B.国家权力机关撤销
C.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撤销 D.人民法院撤销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
A.双方主体都可抛弃自己的权利
B.双方主体都可转让自己的权利
C.行政主体不得抛弃、转让自己的权利
D.相对人不得任意转让自己的权力,但可抛弃某些权利
4.复议机关在复议中发现申请人有两个违法行炎,而被申请人只认定了其中一个,应作出下列何项复议决定( )。
A.撤销已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B.撤销已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C.维持已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补正
D.维持已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直接作出对漏罚行为的处罚决定
5. 某公安交通管理局所作的禁止未装载货物卡车驶经长江大桥的规定,属于( )。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依职权行政行为 D.需告知的行政行为
6.合法的行政行为( )。
A.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B.对相对人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主体不具有法律效力
C.对相对人具有全部法律效力,对行政主体具有法律效力
D.对相对人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对行政主体只具有相对法律效力
7.行政赔偿纠纷可通过( )。
A.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B.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C.法院中国家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解决
D.协议程序解决
行政诉讼法部分
一、 填空题(每小题11分,共5分)
1.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2.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是被告。
2. 世界各国诉讼制度对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 )。
4.居住在A区的公民因吸毒被B区公安局送C县强制戒毒,该公民不服,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原告仍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 )。
二、判断正误题(每小题1分,共5分)
1. 简单行政案件,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
2.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
3.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可以委托我国律师代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代理诉讼。( )
4. 行政诉讼中听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有效期限。( )
5. 人民法院行政招待的对象可以包括被执行人的人身,如对行政拘留的执行。( )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 简述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对被告的特殊规定。
2.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后如何作出判决。
3.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遇有规章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规章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学部分
一、 辨析下列名词(每小题5分,共25分)
1.期间 期日 2。和解 调解
3.裁决 裁定 4。履行 执行
5.抗诉 申诉
经济法学部分
一、 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1.经济职权 2。票据权利 3。弛名商标 4。套汇
二、简答题(共13分)
1. 简要说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征。(4分)
2. 1994年我国税法改革的基本内容有哪些?(5分)
3.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有哪些?(4分)
婚姻家庭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2分,共10分)
1.准血亲 2。亲等 3。亲权 4。分别财产制 5。准正
二、判断题(下列说法正确的请在题后的( )内打“√”,错误的请在( )内打“×”,每题2分,共10分)。
1.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2.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经营,但经营收用于婚后家庭的日常生活,所欠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
4.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过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有拒付抚养费的权利。( )
5.依照我是《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由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办理收养公证,否则,收养无效。( )
三、案例分析(5分)
王甲(男)1992年1月与张乙(女)结婚,1993年1月王甲赴美留学,为资助王甲出国,张乙向朋友借款5万元。1994年2月,张乙的姐姐病重,不久去世。为操办后事,张乙又欠债2万元,为完成姐姐的嘱托,张乙将姐姐的儿子收为养子,取名王丙。1995年1月,王甲回国,知道上述情况,向法院起诉离婚,张乙在去法院应诉途中被车撞伤(肇事者赔款1.5元元),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问题上各持已见。经法院查明,王甲婚前创作的五幅油画作品,在出国前夕,将其中的3幅卖给了一家宾馆,得款6万元,家中还有剩余2幅未卖出。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张乙欠下的两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2. 张乙因交通事故所得的赔款和王甲的油画作品及收益是否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什么?
3. 张乙的收养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国际私法部分
一、判断(下列例题,你认为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小题1分,共7分)
1.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时,识别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它主要起着限制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
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定居国法律。”( )
3.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
4.准国际私法包括区际私法、人际私法和时际私法三种。( )
5.冲突规范之所以是间接规范,是因为必须把它和它所指定的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起来,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6.对于遗产的法定继承,凡主张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的,称为“同一制”。( )
7.根据“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任何国家都不能借助公共秩序保留来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 )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2分,共8分)
1.外国法院说 2 法律规避 3 光船租船合同 4 仲裁协议
三、简答(每小题5分,共10分)
1. 简述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
2. 简述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刑事诉讼法学部分
试述下列名词概念(每小题5分,共25分)
1.刑事诉讼 2 诉讼参与人 3 裁定 4 法庭审理 5 抗诉

武汉大学1997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国际法 编号
(有人说是97年的,放在这吧,大家自已辨别,有知是怎么回事的告说我一下,谢。)

一、简答(每小题8分,共40分)
1、何谓国际法的渊源?它有哪些表现形式?
2、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3、中国国籍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4、举例说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基本特征
5、职业领事与名誉领事有何区别?
二、论述(每小题20分,共60分)
1、评现代条约法的保留制度
2、论联合国组织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3、试述领海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的区别。
98年试题

1998年
一、解释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 经济法、经济法的宗旨
2. 公司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
3. 国家信用与国债
4. 征税依据的几种学说
5.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 简述管理——协作经济法论的主要观点。
2. 简述企业法律形态及其类别。
3. 简述我国发展房地产业的条件及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
4. 简述反垄断法的原则。
三、论述题(共35分)
1. 试述中央银行法的主要内容。(15分)
2. 试述宏观调控法的和市场规制法分别地或相联系地对象的调整。(20分)
武汉大学法学院1999年试题
(是99年还是01年不是很确定,多数是99年的.)

考试科目:法理学 编号:17B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人权
2.法的价值
3.法的渊源
4.法律推理
二、简答题(每题17分,共51分)
1.法的要素有哪些?
2.法治有哪些优越性?
3.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有哪些影响?
三、论述题(33分)
试述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考试科目:国际法 编号:17Q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国家继承 2.联合国宪章 3.世界贸易组织法 4.人权的国际保护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3.国际法的渊源。
4.条约与第三国。
三、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结合中国的实际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2.评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考试科目:国际关系史 编号:17R
一、名词和术语解释(每小题5分,共40分)
三十年战争(17世纪)
克里米亚战争(19世纪)
三国干涉还辽(19世纪)
维也纳和会(1815年)
罗迦诺公约(1925年)
开罗会议(1943年)
不结盟运动
赫尔辛基宣言(1975年)
二、简答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何谓“凡尔赛——华盛顿体系”?
2.何谓“雅尔塔体系”?
三、论述题(30分)
论述联合国对现代国际关系的影响。

考试科目:国际环境资源法 编号:17O
一、翻译并解释:(任选五题,每题4分,共20分.多选的,只按答题顺序计前五题的得分,余下的不再计分。)
1、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 The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
3、 Polluter pay's principle
4、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5、 Common

1.论我国传统信任机制与WTO的冲突和适应
www.xuedao.net 2006-6-12 8:57:17 学导网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宗旨是保证国际贸易顺利、公平和自由地进行,但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军事势力的不同,WTO的宗旨能否顺利在成员国之间实现,许多人表示了怀疑。正如我们有些学者担心美国的“一股独大”,其他成员国也担心中国的文化背景对WTO信任机制的抗拒。我们从“入世”艰难的谈判过程可以感知,WTO对中国传统信任机制冲击与挑战的现实,也能感知我们主动适应的必要。

中国加入WTO后,对于WTO制度的研究正在日益成熟。学者及实际工作者们根据中国的情况提出了许多应对措施,但对借加入WTO的机会改善法律文化,革除本土文化传承中的弊端,讨论与研究似嫌不足。笔者拟从中国传统信任机制入手,探讨如何迎接WTO对我信任机制的挑战,讨论虽非实务,却并非没有必要。

一、 中西文化背景下信任机制的主要差异

信任机制取决于一定的法律文化状况,WTO具有典型的西方文化背景。按照西方学者对信任理论的研究,基于非个人性的社会规章制度,如专业资格、科层组织和中介机构等法律制度所产生的信任是最为重要的信任机制。依次是由社会相似性,即根据家庭背景、种族、价值观念的相似性产生的信任机制,再次是个人信用的信任机制,最后是由相互间关系所产生的信任机制,包括关系各方因相互间存在血缘、地缘、业缘、感情或利益等联系而产生的信任。在这几种信任产生机制中,他们认为关系是信任产生最为次要的机制。

根据上述理论,中西方基本信任机制有着较大的差距。由于传统文化背景的影响,关系信任机制成为我们非常传统的信任产生机制,远比其他信任产生机制重要得多,也活跃得多。特别是在各种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一定程度上必须以相互间的私人关系和生意伙伴关系而建立彼此信任,法制化信任机制的程度比较低。产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们传统组织结构中上下级之间权力绝对化,制度影响力与个人权力距离过大,上级控制组织内各种资源,决策机制的民主化程度不足,使各种资源的分配因人而异。虽然我们的社会组织形态都是科层制,但不难证明,其实际运行并不符合标准的科层制的要求。任何交往都以一定的感情投入为前提,职务行为一般都必须通过良好的感情关系才能执行。

而在WTO框架下,由法律制度所产生的信任机制成为WTO的主要精神,也是这一国际组织得以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我们知道,WTO具备制定和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组织多边贸易谈判、解决成员国之间贸易争端的三大基本职能。在这三大职能当中,WTO规则几乎涉及到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从纯粹的货物贸易,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一直延伸到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可能要讨论的一系列新议题。规则统帅着各成员国,彼此间相信其他成员必将在WTO法律框架内活动。多边贸易谈判机制促使各成员国在矛盾与妥协中求得共同意志,并在信任机制的保障下信守承诺。WTO及其前身GATT通过八轮回合的多边谈判,使各成员国大幅度削减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成员国无论大小强弱,一视同仁地得到有效保护,在保障WTO各协议有效实施以及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1995年WTO成立到1999年11月底,WTO共受理144起争端投诉。从WTO成员国每天难以数计的投资与贸易过程中,这些非常有限的数字充分说明了WTO信任机制的巨大成功。

对于中西方信任机制的差异,学者们普遍认为主要表现在普遍主义原则与特殊主义原则的区别上。如帕森斯认为,西方社会中支配着社会关系的是一种普遍主义的伦理,一视同仁是这种关系中的基本准则;中国社会中人的关系则是特殊主义的,即这种关系中每个人都是另一个人的特殊对象①。费孝通先生将西方的社会关系比做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扎,几扎束成一捆,几捆束成一挑.每一根柴在整个挑里属于一定的捆、扎、把。他们常常由若干人组成一个个的团体。每个个体对于团体的关系是相同的,也就是说西方人的关系是团体格局。而我们的格局则好象把一块石头击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②

二、当前我国法制信任机制的现状与影响

当中国几千年的儒家文化传统与计划经济体制发生综合作用时,使我国改革开放前居于统治地位的法律文化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固有缺陷,使法律制度的公信力极其有限。改革开放后,当代西方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法律文化得到一定的认同,并在法律制度中有所体现。但由于民族文化和历史传统的差别,以及社会发展目标和经济结构的差异,西方法律文化不可能被我国全盘接受。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新兴阶层不断发展,私营企业主越来越多、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对政府及政治人物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导致经济领域内功利性的价值目标在关系主体的价值体系中地位日渐提升。特别是政府对社会和经济生活进行主动干预的特征及其在经济领域扮演的重要角色,影响甚至主导着社会信任机制的产生与选择。随着基于关系信任机制不断发展,我们所面临的地方保护主义也越来越严重,动摇了整个市场的法制信任基石。

按照WTO法律文化,企业作为资本集中的典范,其在投资和贸易领域具有与个人无法比拟的商业信誉。但就目前现状看,我国企业的信用缺失还比较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不断发生,在银行和企业之间,部分企业借贷不还;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赖帐、欺诈,使资金运行梗阻;在中介活动中,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等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失真时有发生;在证券市场,基金、股市黑幕频频曝光;在日常生活中,黑心棉、注水肉等假冒伪劣现象漫延。

在我国,企业信誉和效益往往与特定的企业领导人相联系,与政府领导人相联系。随着这些主体间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不断影响到投资与贸易领域,不断形成并巩固某些新的交往规则。为了保证他们的预期利益,这些规则往往与国家法律相抗衡,贪污受贿、窝案串案越来越多,导致国家法律威望的期望值和公信力不断下降,使法律法规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的信任危机。笔者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固然有产权制度或者市场等各方面原因,但归根到底是我们法律文化背景下的信任机制问题,企业领导人的改变或者政府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可能使企业所有关系发生变化,而关系发生变化,市场和资源都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效益和信誉。

加入WTO后,要求责任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要求严格区分国家主权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并对各自的信用负责。由于关系信任机制的影响,我们的经济行为很难对这种信用的实质性变化做出反应,经济活动总是蒙有关系色彩,离不开关系的概念,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小团体主义形影相随。而我们企业行为和政府行为始终保持这种千丝万缕的联系,导致了法律公信力的不断下降,成为融入WTO大家庭的重要障碍之一。

随着外国企业对我们信任机制的了解,在经济全面开放的情况下,基于关系的信任机制不仅将为外国企业所利用,而且可能为腐败分子提供许多谋取私利的机会,特别是在入世初期的经济体制转轨和行政管理体制转型期间,在国有土地批租、中外合资中的国有资产评估和新增利润分配、外资的市场准入、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的经营管理等某些热点领域可能会出现腐败现象的高发多发问题,都有可能因各种关系而产生权钱交易行为,导致国家资产的严重流失、国内产业严重受损,市场份额大量丢失。

信任机制的好坏是我们国际形象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投资者衡量我国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尺度。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对各国投资者都有很强的吸引力,然而,我国社会的信任机制也令外国投资者困扰和担心。这种担心不一定会让所有的外国投资者都望而却步,但却一定会加大我们吸引外资的成本,加大我国企业和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成本,加大我国企业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因此,加强法制信任机制是我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必经过程,也是迎接WTO机遇与挑战的必然步骤。作为一个长期的融会超越过程,这一过程不仅是一项法律工作,而且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能否实现应然的结果,取决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及其方向。

三、加强法制信任机制建设的基本途径

WTO对我国信任机制造成的影响是非常现实和正面的,它有利于从根本上促进我国法制信任机制的全面进步。在我国的法律意识中,关系信任机制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背景,但仅属于个人美德的伦理范围,与法律制度并无多大关系,使基于法律的信用精神相当淡薄。而WTO的信任机制建筑在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理念的基础之上,崇尚契约自由、程序正当、妥协机制、谈判机制等公平、信任和约束机制,与我们的传统信任机制存在较大差异,加入WTO后,我们必须努力加强法制信任机制,在与WTO的冲突与矛盾中逐步融合,以适应WTO的法制信任机制。

第一,要努力转变传统观念,保证法制信任机制的主导地位

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终结了整体的统治地位,但在大多数中国人心中还是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如果不能认识传统法律文化的存在及其影响,我们对WTO的接受与融合将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WTO的观念与信任机制将很难为我们所接受,而我们的法律制度与承诺也很难完全得到信任。加入WTO,由开放而带来新的压力,是实现我们现代化的战略目标,顺应全球化的宝贵机会。我们所应该更多考虑的,是如何从这样一种必然要来的压力转化为我们现代化的积极的推动因素,把加入WTO放到法律的整体框架下来促进法制观念的进步,提高法律制度的公信力,提高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制度所产生的信任高于其他信任产生机制所产生的信任。

第二,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建立符合市场规则的信用机制

加入WTO,要抓住来自国际市场主体竞争的机会,推动中国的现代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借鉴西方国家某些成功经验建立一整套透明的、能接受监督的制度规范,以建立基于法制的信任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发挥其在建立健康的信任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加强信用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促使经济活动契约化,促进公平观念的确立,无论外商内商,无论国营民营,都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企业与银行的信用关系中,消灭任何政府色彩的暗示。除了法律制度,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可能依赖关系的“关爱”从事本应由市场决定的行为。只有法制化的程度提高了,透明度提高了,政策稳定性提高了,公平观念提高了,信任机制不因个人的转移而转移,就一定能够进一步提高外资的积极性,提高我们在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的信誉。

第三,要规范政府行为,建立廉洁高效的有限政府

WTO对我们法制信任机制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对政府行为的影响。按照WTO政府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的概念,加入WTO后,我们很多政府职能及法制信任机制将可能面临相当大的挑战。特别是加入WTO后,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能要接受审查,如果政府行政决定侵害企业的利益,不仅要接受行政复审,还要接受司法审查。所以,在WTO法律体系下,政府必须重视正当程序的概念,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不得允许领导个人行为的效力高于法律制度,以削弱因可能存在的相互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信任。促进法律制度公开化,办事程序公开化,办事结果公开化,杜绝暗箱操作与人情关系,以提高政府组织的信任度。

第四,要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建设服务型的政府体制

政府要真正由过去的直接控制、直接经营转变为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模式,致力于运用经济手段和税率、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维护经济的稳定与增长。要以服务导向代替传统的行政命令,通过咨询、发布市场信息、推广成功典范等引导国民、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调整投资和经营方向与结构。要为所有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氛围,及时有效地防范和纠正企业的不良行为。要在保护民族工业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公平地保护来自WTO各成员国所有市场主体的利益。要端正管理动机,强化服务观念,部门协调一致,推动建立服务型的政府体制。

第五,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强化法律实施监督

要加强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法制信任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内部监督,健全企业自身监督约束机制,使企业决策层与经营层、财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使企业关系行为受到多重制约。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信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会计、审计的监督检查,加强和完善信息批露和传递机制,增强市场行为的透明度。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市场监管制度,理顺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市场有序运行,同时建立起不同监督主体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

第六,要建立双重司法体制,维护司法独立

目前由于人事和经费都来源于地方,使我们司法系统还不能完全独立,这种司法体制对地方法律保护主义实际上提供了很大的背景。我国加入WTO以后,在条件适当时,有必要建立司法双重机制。对于涉及到统一的、国家级的全部债权人和全部市场问题的案件,必须由国家一级的法院来进行审理,涉及到地方的如治安案件,一般的民事案件,或者一般的家庭婚姻案件,则由地方法院进行审理。进入WTO以后,如果要完善法制信任机制,建立一个双重机制恐怕是非常必要的。

加入WTO,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机遇孕育在挑战之中,只有赢得挑战,才能赢得机遇。笔者认为,加入WTO后,我们首先要诚恳地接受其法律制度,以及其所带来的信任机制。要把我国法律文化放在世界法律文化的整体中去观察和研究,注意从西方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过程中汲取经验和教训。法制信任机制的建设要有长远的设想,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不断完善,不断更新。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既面向世界,又立足本国,创造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充满活力的、无可怀疑和改变的法制信任机制。

注释

①T.Parsons, The Situation of Social Action, New York, The Free Press,1968. 帕森斯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关系模型定为“特殊主义”,在这种关系体系中道德和法律都得看所施加的对象与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一切普遍的标准都难于发生作用。

②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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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理论思考

文章来源:pp-cn.com 文章作者:yanghuan 点击: 11 发布时间:200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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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上了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道路,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95年5月,中国政府贸易主管部门的领导宣布,中国将积极推进贸易自由化,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能与世界通行的贸易制度相接轨的自由贸易制度(吴仪,1995)。接着采取了一系列推进贸易自由化的措施,从今年4月1日起,降低了4997个税号商品的进口税率,进口关税率从35.9%降到23%,取消了176种商品的进口配额,削减配额商品约30%,并决定在今年底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中国贸易管理制度变迁的过程进一步加速,同时也提出了不少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作出进一步的理论思考,其主要内容包括:(1)有针对性地评述现有贸易理论及其对中国问题的解释能力,以为进一步分析的基础;(2)探讨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和转型中的大国,其国际贸易所具有的“可竞争市场”模式及其特征;(3)考察在不同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下,中国参与分享贸易利益的空间范围、方式选择及其效率;(4)描述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设计、步骤安排和政策选择。

一、现有贸易理论及其对中国问题的解释能力

国际贸易理论是微观经济学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领域的延伸,因而微观经济学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就深深植根于这个领域,并集中体现为自由贸易理论,其最主要的规范结论就是,自由贸易是最佳选择。贸易理论的现代发展虽然没有否定但却偏离了传统贸易理论,从修改其脱离经验现实的假定中来开辟自己的创新之路。但是,由于这些理论所据以建立的前提假定与中国的现实有一定的距离,因而其对中国贸易问题的解释能力都存在着一些有待说明的问题。

传统贸易理论认为,国际贸易及其利益的产生在于交易国之间的差异。无论是基于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技术差异的“绝对成本”说(亚当·斯密,1776)和“比较成本”说(大卫·李嘉图,1817),还是基于要素禀赋差异的资源配置理论(赫克歇尔,1919;俄林,1933),都认为实行自由贸易,为一国提供了改善资源配置效率的机会,抓住和利用这个机会,使有限的资源相对集中于比较优势的行业,就可以用最小的资源投入,通过国内生产和对外贸易两个系统,既获得最大的产出,又满足国内需求。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并不是无条件的。自由贸易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所依赖的基本假定是,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都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这在现实中又是不存在的。国际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这一点已为新的贸易理论所揭示,并为国际贸易的实践所证实;目前中国的国内市场距完全竞争的市场还相去甚远;即使中国实现了经济的市场化,也不可能出现一个完全竞争的国内市场。更何况自由贸易是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目标的,而现实中却是民族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在这个贫富悬殊、经济实力差距很大、由世界经济大国决定贸易规则、主导国际贸易的世界上,自由贸易只是一种理想,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行过。因为谁主动、单独地率先实行,谁就要丧失贸易利益;谁实行了适当的贸易保护,谁就能够加速发展,后来居上。虽然强国极力主张自由贸易,但那只是要别国开放市场,以便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占有更多的贸易利益。19世纪中叶,英国经济实力达到顶峰时,曾通过修改“航海条例”和废止“谷物法”,提出了(包括鸦片在内的)自由贸易,但在当时同中国的贸易中却是由东印度公司独家垄断。美国和德国的国力不敌英国,分别采取了汉密尔顿(1791)和李斯特(1841)的贸易保护理论和政策,并利用了第二次产业革命和世界经济增长的有利时机,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就赶上和超过了英国。当英国的世界经济领先地位丧失时,随即在20年代初通过“染料法”和“工业保护法”,放弃了自由贸易。二战以后,虽然从1947年开始的日内瓦回合到1995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在关贸总协定的范围内,通过多边谈判导致了各成员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关税的削减,促进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但是,当日本、德国以及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依靠适当的贸易保护而迅速地强大起来,在某些方面赶上和超过了美国,在同美国的贸易中占有了更多的贸易利益时,美国又祭起了贸易保护的大旗,既然关税已经降低,非关税壁垒就成为主要的保护手段。可见,自由贸易虽然是人们不断追求而不可企及的理想目标,但是形形色色的贸易保护却是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因此,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制度不是绝对的和完全的自由贸易,而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的有机结合。

战略贸易理论(克鲁格曼,1979)是贸易理论在70年代末的重要发展。它借鉴了产业组织理论的最新成果,改变了国际经济学家的思维方式,不仅打破了传统贸易理论完全竞争假定的束缚,而且摒弃了传统理论的二维假定,把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统一起来,同时恢复了外部经济的应有地位。其结果是,一方面强化了自由贸易优于闭关锁国的传统规范结论,为贸易利益的取得提供了新的解释,即贸易利益不仅来自比较利益,而且来自对外开放产生的规模经济,使本国消费者能够低价享受同类产品不同品种的选择机会。另一方面,对完全竞争市场和常数规模经济的背离,使市场本身运行的结果处于次优的境地,适当的政府干预有可能改变市场运行的结果,使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占领市场的战略性优势,或者分享外国垄断企业的利润,以取得更大的贸易利益,从而使自由贸易政策失去最优的地位。战略贸易理论为发达国家间产业内贸易提供了有效的解释,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制度和政策的选择也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特别是中国为一个大国,广阔的国内市场更有利于战略产业的成长。但是,战略贸易政策主张实施有选择的积极的干预,其贸易利益的取得也需要一定的条件。首先,战略贸易理论和政策的实施有赖于正确的产业政策相配套,战略产业的确定以及保护方式、保护力度和保护时限的选择就成为问题的关键。这一切如同实施理想的计划一样,要求政策制定者掌握足够的信息;其次,战略性贸易使政府的政策操作成为一种博弈,博弈对手的策略选择很难料定,政府的效能直接关系到贸易的成败;再次,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必然会引起不同利益集团的寻租活动,后者造成的效率损失有可能超过该项政策所能带来的好处。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阶段,其经济结构决定了中国的对外贸易主要地还是一种部门间贸易。

与此同时,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之中,制度的扭曲和行为的失范,刺激了各种各样的寻租活动,削弱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作用和效率。

新增长(贸易)理论是一个涉及国际贸易、经济增长和产业组织等多个领域的边缘理论,其关注的中心是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在国际贸易格局变动及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决定作用。该理论以熊彼特的技术创新理论(1934)为基础,被称为熊彼特主义,其直接形成源自于弗农描述的“产品生命周期”(196)假想,认为每一种产品都经历了一个在发达国家发明、出口、转移到不发达国家、再向发达国家出口这样几个阶段,进而构造了贸易动态均衡模型。如果说,传统贸易理论和以规模经济为基础的“新”贸易理论较好地说明了静态贸易格局,而不能满意地解释国际贸易格局随时间的变化,不能回答诸如“创造”比较优势、贸易政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那么,新增长(贸易)理论则着重于解释动态贸易利益的问题。由于该理论考察了技术的外溢问题,说明了发达国家的“夕阳”工业在发展中国家低生产成本的贸易竞争中衰落是一种必然现象,因而发达国家的选择在于不断开发新产品,而发展中国家的选择在于引进外资,加速技术进步,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改善贸易条件,以及保持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以利于知识技术的国际传递。在这里,技术进出口政策的选择有着重要作用。这一理论对于我们有着多方面的启示,如只有不断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劳动力素质,才能加速技术吸收和技术转移;有效地吸收适合本国资源条件、要素价格的劳动密集技术,促进本国产业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迅速转换和升级;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的大国,参与国际贸易主要不在于扩大市场,而在于分享世界上有限的、分布极不均衡的技术人力资源从事技术创新的成果(王建业,1989)。需要指出的是,在这里,跨国公司是技术转移的最有效的载体之一,它既可以打破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的限制,也可能造成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控制。这也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张平,1995)。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种贸易理论都有其真理成份,也都有其历史的局限,其对中国的贸易问题既有一定的解释能力,也有一些解释不了的问题。因此,考察中国的贸易问题需要博采众说之长,并作出自己的创造。

二、中国国际贸易:一个“可竞争市场”模式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鲍莫尔(W.Baumol,1982)等人提出的一种产业组织理论,它与规模经济贸易理论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该理论认为,规模经济使完全竞争不可能存在,但是,只要允许自由进入,即使一个产业部门只有少数几个生产者,也足以使价格接近边际成本。在学术界的进一步讨论中,上述的理论分析深入了一步,即区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如果该产业的进入壁垒很高,新生产者的自由进入虽然可以使价格下降,但不会接近边际成本,进入者也要付出成本;如果该产业是自然垄断行业,自由进入使价格降至边际成本,就会发生亏损;该理论只适用于进入壁垒较低的产业,这样,自由进入就会形成收益递减,从而使价格接近边际成本。杨晓凯在评述这一理论的基础上力图推进贸易理论。他认为,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可贵之处在于,强调了自由进入和卷入市场商品的增加会加剧竞争,尽管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商因规模经济而很少;但是却没有区分劳动分工经济和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是对企业而言,而基于专业化经济的分工和交易费用,却可以用来解释企业制度的演进以及技术与经济组织结构之间的关系。当分工的好处和交易费用之间的消长关系达到边际收益等于边际费用,而自由进入又没有固定费用时,就会形成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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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贸易保护在WTO中的表现和影响.
2.论贸易自由化在国际经济中的表现和影响.
3.论多边主义和区域主义在当今国际经济中的表现和影响.
4.论述WTO的原则和例外.

顺便还有一道民法方面的问题:论述从立法体系、立法模式、价值取向来分析我国民法典草案第九编之规定.
提问者:eaglefoxace - 助理 三级

答复共 5 条
1.论我国传统信任机制与WTO的冲突和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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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宗旨是保证国际贸易顺利、公平和自由地进行,但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军事势力的不同,WTO的宗旨能否顺利在成员国之间实现,许多人表示了怀疑。正如我们有些学者担心美国的“一股独大”,其他成员国也担心中国的文化背景对WTO信任机制的抗拒。我们从“入世”艰难的谈判过程可以感知,WTO对中国传统信任机制冲击与挑战的现实,也能感知我们主动适应的必要。

中国加入WTO后,对于WTO制度的研究正在日益成熟。学者及实际工作者们根据中国的情况提出了许多应对措施,但对借加入WTO的机会改善法律文化,革除本土文化传承中的弊端,讨论与研究似嫌不足。笔者拟从中国传统信任机制入手,探讨如何迎接WTO对我信任机制的挑战,讨论虽非实务,却并非没有必要。

一、 中西文化背景下信任机制的主要差异

信任机制取决于一定的法律文化状况,WTO具有典型的西方文化背景。按照西方学者对信任理论的研究,基于非个人性的社会规章制度,如专业资格、科层组织和中介机构等法律制度所产生的信任是最为重要的信任机制。依次是由社会相似性,即根据家庭背景、种族、价值观念的相似性产生的信任机制,再次是个人信用的信任机制,最后是由相互间关系所产生的信任机制,包括关系各方因相互间存在血缘、地缘、业缘、感情或利益等联系而产生的信任。在这几种信任产生机制中,他们认为关系是信任产生最为次要的机制。

根据上述理论,中西方基本信任机制有着较大的差距。由于传统文化背景的影响,关系信任机制成为我们非常传统的信任产生机制,远比其他信任产生机制重要得多,也活跃得多。特别是在各种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一定程度上必须以相互间的私人关系和生意伙伴关系而建立彼此信任,法制化信任机制的程度比较低。产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们传统组织结构中上下级之间权力绝对化,制度影响力与个人权力距离过大,上级控制组织内各种资源,决策机制的民主化程度不足,使各种资源的分配因人而异。虽然我们的社会组织形态都是科层制,但不难证明,其实际运行并不符合标准的科层制的要求。任何交往都以一定的感情投入为前提,职务行为一般都必须通过良好的感情关系才能执行。

而在WTO框架下,由法律制度所产生的信任机制成为WTO的主要精神,也是这一国际组织得以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我们知道,WTO具备制定和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组织多边贸易谈判、解决成员国之间贸易争端的三大基本职能。在这三大职能当中,WTO规则几乎涉及到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从纯粹的货物贸易,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一直延伸到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可能要讨论的一系列新议题。规则统帅着各成员国,彼此间相信其他成员必将在WTO法律框架内活动。多边贸易谈判机制促使各成员国在矛盾与妥协中求得共同意志,并在信任机制的保障下信守承诺。WTO及其前身GATT通过八轮回合的多边谈判,使各成员国大幅度削减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成员国无论大小强弱,一视同仁地得到有效保护,在保障WTO各协议有效实施以及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1995年WTO成立到1999年11月底,WTO共受理144起争端投诉。从WTO成员国每天难以数计的投资与贸易过程中,这些非常有限的数字充分说明了WTO信任机制的巨大成功。

对于中西方信任机制的差异,学者们普遍认为主要表现在普遍主义原则与特殊主义原则的区别上。如帕森斯认为,西方社会中支配着社会关系的是一种普遍主义的伦理,一视同仁是这种关系中的基本准则;中国社会中人的关系则是特殊主义的,即这种关系中每个人都是另一个人的特殊对象①。费孝通先生将西方的社会关系比做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扎,几扎束成一捆,几捆束成一挑.每一根柴在整个挑里属于一定的捆、扎、把。他们常常由若干人组成一个个的团体。每个个体对于团体的关系是相同的,也就是说西方人的关系是团体格局。而我们的格局则好象把一块石头击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②

二、当前我国法制信任机制的现状与影响

当中国几千年的儒家文化传统与计划经济体制发生综合作用时,使我国改革开放前居于统治地位的法律文化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固有缺陷,使法律制度的公信力极其有限。改革开放后,当代西方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法律文化得到一定的认同,并在法律制度中有所体现。但由于民族文化和历史传统的差别,以及社会发展目标和经济结构的差异,西方法律文化不可能被我国全盘接受。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新兴阶层不断发展,私营企业主越来越多、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对政府及政治人物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导致经济领域内功利性的价值目标在关系主体的价值体系中地位日渐提升。特别是政府对社会和经济生活进行主动干预的特征及其在经济领域扮演的重要角色,影响甚至主导着社会信任机制的产生与选择。随着基于关系信任机制不断发展,我们所面临的地方保护主义也越来越严重,动摇了整个市场的法制信任基石。

按照WTO法律文化,企业作为资本集中的典范,其在投资和贸易领域具有与个人无法比拟的商业信誉。但就目前现状看,我国企业的信用缺失还比较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不断发生,在银行和企业之间,部分企业借贷不还;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赖帐、欺诈,使资金运行梗阻;在中介活动中,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等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失真时有发生;在证券市场,基金、股市黑幕频频曝光;在日常生活中,黑心棉、注水肉等假冒伪劣现象漫延。

在我国,企业信誉和效益往往与特定的企业领导人相联系,与政府领导人相联系。随着这些主体间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不断影响到投资与贸易领域,不断形成并巩固某些新的交往规则。为了保证他们的预期利益,这些规则往往与国家法律相抗衡,贪污受贿、窝案串案越来越多,导致国家法律威望的期望值和公信力不断下降,使法律法规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的信任危机。笔者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固然有产权制度或者市场等各方面原因,但归根到底是我们法律文化背景下的信任机制问题,企业领导人的改变或者政府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可能使企业所有关系发生变化,而关系发生变化,市场和资源都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效益和信誉。

加入WTO后,要求责任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要求严格区分国家主权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并对各自的信用负责。由于关系信任机制的影响,我们的经济行为很难对这种信用的实质性变化做出反应,经济活动总是蒙有关系色彩,离不开关系的概念,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小团体主义形影相随。而我们企业行为和政府行为始终保持这种千丝万缕的联系,导致了法律公信力的不断下降,成为融入WTO大家庭的重要障碍之一。

随着外国企业对我们信任机制的了解,在经济全面开放的情况下,基于关系的信任机制不仅将为外国企业所利用,而且可能为腐败分子提供许多谋取私利的机会,特别是在入世初期的经济体制转轨和行政管理体制转型期间,在国有土地批租、中外合资中的国有资产评估和新增利润分配、外资的市场准入、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的经营管理等某些热点领域可能会出现腐败现象的高发多发问题,都有可能因各种关系而产生权钱交易行为,导致国家资产的严重流失、国内产业严重受损,市场份额大量丢失。

信任机制的好坏是我们国际形象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投资者衡量我国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尺度。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对各国投资者都有很强的吸引力,然而,我国社会的信任机制也令外国投资者困扰和担心。这种担心不一定会让所有的外国投资者都望而却步,但却一定会加大我们吸引外资的成本,加大我国企业和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成本,加大我国企业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因此,加强法制信任机制是我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必经过程,也是迎接WTO机遇与挑战的必然步骤。作为一个长期的融会超越过程,这一过程不仅是一项法律工作,而且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能否实现应然的结果,取决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及其方向。

三、加强法制信任机制建设的基本途径

WTO对我国信任机制造成的影响是非常现实和正面的,它有利于从根本上促进我国法制信任机制的全面进步。在我国的法律意识中,关系信任机制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背景,但仅属于个人美德的伦理范围,与法律制度并无多大关系,使基于法律的信用精神相当淡薄。而WTO的信任机制建筑在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理念的基础之上,崇尚契约自由、程序正当、妥协机制、谈判机制等公平、信任和约束机制,与我们的传统信任机制存在较大差异,加入WTO后,我们必须努力加强法制信任机制,在与WTO的冲突与矛盾中逐步融合,以适应WTO的法制信任机制。

第一,要努力转变传统观念,保证法制信任机制的主导地位

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终结了整体的统治地位,但在大多数中国人心中还是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如果不能认识传统法律文化的存在及其影响,我们对WTO的接受与融合将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WTO的观念与信任机制将很难为我们所接受,而我们的法律制度与承诺也很难完全得到信任。加入WTO,由开放而带来新的压力,是实现我们现代化的战略目标,顺应全球化的宝贵机会。我们所应该更多考虑的,是如何从这样一种必然要来的压力转化为我们现代化的积极的推动因素,把加入WTO放到法律的整体框架下来促进法制观念的进步,提高法律制度的公信力,提高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制度所产生的信任高于其他信任产生机制所产生的信任。

第二,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建立符合市场规则的信用机制

加入WTO,要抓住来自国际市场主体竞争的机会,推动中国的现代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借鉴西方国家某些成功经验建立一整套透明的、能接受监督的制度规范,以建立基于法制的信任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发挥其在建立健康的信任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加强信用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促使经济活动契约化,促进公平观念的确立,无论外商内商,无论国营民营,都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企业与银行的信用关系中,消灭任何政府色彩的暗示。除了法律制度,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可能依赖关系的“关爱”从事本应由市场决定的行为。只有法制化的程度提高了,透明度提高了,政策稳定性提高了,公平观念提高了,信任机制不因个人的转移而转移,就一定能够进一步提高外资的积极性,提高我们在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的信誉。

第三,要规范政府行为,建立廉洁高效的有限政府

WTO对我们法制信任机制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对政府行为的影响。按照WTO政府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的概念,加入WTO后,我们很多政府职能及法制信任机制将可能面临相当大的挑战。特别是加入WTO后,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能要接受审查,如果政府行政决定侵害企业的利益,不仅要接受行政复审,还要接受司法审查。所以,在WTO法律体系下,政府必须重视正当程序的概念,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不得允许领导个人行为的效力高于法律制度,以削弱因可能存在的相互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信任。促进法律制度公开化,办事程序公开化,办事结果公开化,杜绝暗箱操作与人情关系,以提高政府组织的信任度。

第四,要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建设服务型的政府体制

政府要真正由过去的直接控制、直接经营转变为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模式,致力于运用经济手段和税率、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维护经济的稳定与增长。要以服务导向代替传统的行政命令,通过咨询、发布市场信息、推广成功典范等引导国民、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调整投资和经营方向与结构。要为所有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氛围,及时有效地防范和纠正企业的不良行为。要在保护民族工业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公平地保护来自WTO各成员国所有市场主体的利益。要端正管理动机,强化服务观念,部门协调一致,推动建立服务型的政府体制。

第五,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强化法律实施监督

要加强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法制信任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内部监督,健全企业自身监督约束机制,使企业决策层与经营层、财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使企业关系行为受到多重制约。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信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会计、审计的监督检查,加强和完善信息批露和传递机制,增强市场行为的透明度。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市场监管制度,理顺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市场有序运行,同时建立起不同监督主体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

第六,要建立双重司法体制,维护司法独立

目前由于人事和经费都来源于地方,使我们司法系统还不能完全独立,这种司法体制对地方法律保护主义实际上提供了很大的背景。我国加入WTO以后,在条件适当时,有必要建立司法双重机制。对于涉及到统一的、国家级的全部债权人和全部市场问题的案件,必须由国家一级的法院来进行审理,涉及到地方的如治安案件,一般的民事案件,或者一般的家庭婚姻案件,则由地方法院进行审理。进入WTO以后,如果要完善法制信任机制,建立一个双重机制恐怕是非常必要的。

加入WTO,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机遇孕育在挑战之中,只有赢得挑战,才能赢得机遇。笔者认为,加入WTO后,我们首先要诚恳地接受其法律制度,以及其所带来的信任机制。要把我国法律文化放在世界法律文化的整体中去观察和研究,注意从西方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过程中汲取经验和教训。法制信任机制的建设要有长远的设想,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不断完善,不断更新。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既面向世界,又立足本国,创造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充满活力的、无可怀疑和改变的法制信任机制。

注释

①T.Parsons, The Situation of Social Action, New York, The Free Press,1968. 帕森斯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关系模型定为“特殊主义”,在这种关系体系中道德和法律都得看所施加的对象与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一切普遍的标准都难于发生作用。

②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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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理论思考

文章来源:pp-cn.com 文章作者:yanghuan 点击: 11 发布时间:200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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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上了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道路,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95年5月,中国政府贸易主管部门的领导宣布,中国将积极推进贸易自由化,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能与世界通行的贸易制度相接轨的自由贸易制度(吴仪,1995)。接着采取了一系列推进贸易自由化的措施,从今年4月1日起,降低了4997个税号商品的进口税率,进口关税率从35.9%降到23%,取消了176种商品的进口配额,削减配额商品约30%,并决定在今年底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中国贸易管理制度变迁的过程进一步加速,同时也提出了不少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作出进一步的理论思考,其主要内容包括:(1)有针对性地评述现有贸易理论及其对中国问题的解释能力,以为进一步分析的基础;(2)探讨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和转型中的大国,其国际贸易所具有的“可竞争市场”模式及其特征;(3)考察在不同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下,中国参与分享贸易利益的空间范围、方式选择及其效率;(4)描述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设计、步骤安排和政策选择。

一、现有贸易理论及其对中国问题的解释能力

国际贸易理论是微观经济学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领域的延伸,因而微观经济学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就深深植根于这个领域,并集中体现为自由贸易理论,其最主要的规范结论就是,自由贸易是最佳选择。贸易理论的现代发展虽然没有否定但却偏离了传统贸易理论,从修改其脱离经验现实的假定中来开辟自己的创新之路。但是,由于这些理论所据以建立的前提假定与中国的现实有一定的距离,因而其对中国贸易问题的解释能力都存在着一些有待说明的问题。

传统贸易理论认为,国际贸易及其利益的产生在于交易国之间的差异。无论是基于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技术差异的“绝对成本”说(亚当·斯密,1776)和“比较成本”说(大卫·李嘉图,1817),还是基于要素禀赋差异的资源配置理论(赫克歇尔,1919;俄林,1933),都认为实行自由贸易,为一国提供了改善资源配置效率的机会,抓住和利用这个机会,使有限的资源相对集中于比较优势的行业,就可以用最小的资源投入,通过国内生产和对外贸易两个系统,既获得最大的产出,又满足国内需求。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并不是无条件的。自由贸易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所依赖的基本假定是,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都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这在现实中又是不存在的。国际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这一点已为新的贸易理论所揭示,并为国际贸易的实践所证实;目前中国的国内市场距完全竞争的市场还相去甚远;即使中国实现了经济的市场化,也不可能出现一个完全竞争的国内市场。更何况自由贸易是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目标的,而现实中却是民族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在这个贫富悬殊、经济实力差距很大、由世界经济大国决定贸易规则、主导国际贸易的世界上,自由贸易只是一种理想,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行过。因为谁主动、单独地率先实行,谁就要丧失贸易利益;谁实行了适当的贸易保护,谁就能够加速发展,后来居上。虽然强国极力主张自由贸易,但那只是要别国开放市场,以便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占有更多的贸易利益。19世纪中叶,英国经济实力达到顶峰时,曾通过修改“航海条例”和废止“谷物法”,提出了(包括鸦片在内的)自由贸易,但在当时同中国的贸易中却是由东印度公司独家垄断。美国和德国的国力不敌英国,分别采取了汉密尔顿(1791)和李斯特(1841)的贸易保护理论和政策,并利用了第二次产业革命和世界经济增长的有利时机,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就赶上和超过了英国。当英国的世界经济领先地位丧失时,随即在20年代初通过“染料法”和“工业保护法”,放弃了自由贸易。二战以后,虽然从1947年开始的日内瓦回合到1995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在关贸总协定的范围内,通过多边谈判导致了各成员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关税的削减,促进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但是,当日本、德国以及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依靠适当的贸易保护而迅速地强大起来,在某些方面赶上和超过了美国,在同美国的贸易中占有了更多的贸易利益时,美国又祭起了贸易保护的大旗,既然关税已经降低,非关税壁垒就成为主要的保护手段。可见,自由贸易虽然是人们不断追求而不可企及的理想目标,但是形形色色的贸易保护却是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因此,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制度不是绝对的和完全的自由贸易,而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的有机结合。

战略贸易理论(克鲁格曼,1979)是贸易理论在70年代末的重要发展。它借鉴了产业组织理论的最新成果,改变了国际经济学家的思维方式,不仅打破了传统贸易理论完全竞争假定的束缚,而且摒弃了传统理论的二维假定,把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统一起来,同时恢复了外部经济的应有地位。其结果是,一方面强化了自由贸易优于闭关锁国的传统规范结论,为贸易利益的取得提供了新的解释,即贸易利益不仅来自比较利益,而且来自对外开放产生的规模经济,使本国消费者能够低价享受同类产品不同品种的选择机会。另一方面,对完全竞争市场和常数规模经济的背离,使市场本身运行的结果处于次优的境地,适当的政府干预有可能改变市场运行的结果,使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占领市场的战略性优势,或者分享外国垄断企业的利润,以取得更大的贸易利益,从而使自由贸易政策失去最优的地位。战略贸易理论为发达国家间产业内贸易提供了有效的解释,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制度和政策的选择也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特别是中国为一个大国,广阔的国内市场更有利于战略产业的成长。但是,战略贸易政策主张实施有选择的积极的干预,其贸易利益的取得也需要一定的条件。首先,战略贸易理论和政策的实施有赖于正确的产业政策相配套,战略产业的确定以及保护方式、保护力度和保护时限的选择就成为问题的关键。这一切如同实施理想的计划一样,要求政策制定者掌握足够的信息;其次,战略性贸易使政府的政策操作成为一种博弈,博弈对手的策略选择很难料定,政府的效能直接关系到贸易的成败;再次,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必然会引起不同利益集团的寻租活动,后者造成的效率损失有可能超过该项政策所能带来的好处。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阶段,其经济结构决定了中国的对外贸易主要地还是一种部门间贸易。

与此同时,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之中,制度的扭曲和行为的失范,刺激了各种各样的寻租活动,削弱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作用和效率。

新增长(贸易)理论是一个涉及国际贸易、经济增长和产业组织等多个领域的边缘理论,其关注的中心是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在国际贸易格局变动及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决定作用。该理论以熊彼特的技术创新理论(1934)为基础,被称为熊彼特主义,其直接形成源自于弗农描述的“产品生命周期”(196)假想,认为每一种产品都经历了一个在发达国家发明、出口、转移到不发达国家、再向发达国家出口这样几个阶段,进而构造了贸易动态均衡模型。如果说,传统贸易理论和以规模经济为基础的“新”贸易理论较好地说明了静态贸易格局,而不能满意地解释国际贸易格局随时间的变化,不能回答诸如“创造”比较优势、贸易政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那么,新增长(贸易)理论则着重于解释动态贸易利益的问题。由于该理论考察了技术的外溢问题,说明了发达国家的“夕阳”工业在发展中国家低生产成本的贸易竞争中衰落是一种必然现象,因而发达国家的选择在于不断开发新产品,而发展中国家的选择在于引进外资,加速技术进步,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改善贸易条件,以及保持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以利于知识技术的国际传递。在这里,技术进出口政策的选择有着重要作用。这一理论对于我们有着多方面的启示,如只有不断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劳动力素质,才能加速技术吸收和技术转移;有效地吸收适合本国资源条件、要素价格的劳动密集技术,促进本国产业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迅速转换和升级;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的大国,参与国际贸易主要不在于扩大市场,而在于分享世界上有限的、分布极不均衡的技术人力资源从事技术创新的成果(王建业,1989)。需要指出的是,在这里,跨国公司是技术转移的最有效的载体之一,它既可以打破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的限制,也可能造成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控制。这也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张平,1995)。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种贸易理论都有其真理成份,也都有其历史的局限,其对中国的贸易问题既有一定的解释能力,也有一些解释不了的问题。因此,考察中国的贸易问题需要博采众说之长,并作出自己的创造。

二、中国国际贸易:一个“可竞争市场”模式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鲍莫尔(W.Baumol,1982)等人提出的一种产业组织理论,它与规模经济贸易理论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该理论认为,规模经济使完全竞争不可能存在,但是,只要允许自由进入,即使一个产业部门只有少数几

1.论我国传统信任机制与WTO的冲突和适应
www.xuedao.net 2006-6-12 8:57:17 学导网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宗旨是保证国际贸易顺利、公平和自由地进行,但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军事势力的不同,WTO的宗旨能否顺利在成员国之间实现,许多人表示了怀疑。正如我们有些学者担心美国的“一股独大”,其他成员国也担心中国的文化背景对WTO信任机制的抗拒。我们从“入世”艰难的谈判过程可以感知,WTO对中国传统信任机制冲击与挑战的现实,也能感知我们主动适应的必要。

中国加入WTO后,对于WTO制度的研究正在日益成熟。学者及实际工作者们根据中国的情况提出了许多应对措施,但对借加入WTO的机会改善法律文化,革除本土文化传承中的弊端,讨论与研究似嫌不足。笔者拟从中国传统信任机制入手,探讨如何迎接WTO对我信任机制的挑战,讨论虽非实务,却并非没有必要。

一、 中西文化背景下信任机制的主要差异

信任机制取决于一定的法律文化状况,WTO具有典型的西方文化背景。按照西方学者对信任理论的研究,基于非个人性的社会规章制度,如专业资格、科层组织和中介机构等法律制度所产生的信任是最为重要的信任机制。依次是由社会相似性,即根据家庭背景、种族、价值观念的相似性产生的信任机制,再次是个人信用的信任机制,最后是由相互间关系所产生的信任机制,包括关系各方因相互间存在血缘、地缘、业缘、感情或利益等联系而产生的信任。在这几种信任产生机制中,他们认为关系是信任产生最为次要的机制。

根据上述理论,中西方基本信任机制有着较大的差距。由于传统文化背景的影响,关系信任机制成为我们非常传统的信任产生机制,远比其他信任产生机制重要得多,也活跃得多。特别是在各种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一定程度上必须以相互间的私人关系和生意伙伴关系而建立彼此信任,法制化信任机制的程度比较低。产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们传统组织结构中上下级之间权力绝对化,制度影响力与个人权力距离过大,上级控制组织内各种资源,决策机制的民主化程度不足,使各种资源的分配因人而异。虽然我们的社会组织形态都是科层制,但不难证明,其实际运行并不符合标准的科层制的要求。任何交往都以一定的感情投入为前提,职务行为一般都必须通过良好的感情关系才能执行。

而在WTO框架下,由法律制度所产生的信任机制成为WTO的主要精神,也是这一国际组织得以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我们知道,WTO具备制定和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组织多边贸易谈判、解决成员国之间贸易争端的三大基本职能。在这三大职能当中,WTO规则几乎涉及到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从纯粹的货物贸易,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一直延伸到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可能要讨论的一系列新议题。规则统帅着各成员国,彼此间相信其他成员必将在WTO法律框架内活动。多边贸易谈判机制促使各成员国在矛盾与妥协中求得共同意志,并在信任机制的保障下信守承诺。WTO及其前身GATT通过八轮回合的多边谈判,使各成员国大幅度削减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成员国无论大小强弱,一视同仁地得到有效保护,在保障WTO各协议有效实施以及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1995年WTO成立到1999年11月底,WTO共受理144起争端投诉。从WTO成员国每天难以数计的投资与贸易过程中,这些非常有限的数字充分说明了WTO信任机制的巨大成功。

对于中西方信任机制的差异,学者们普遍认为主要表现在普遍主义原则与特殊主义原则的区别上。如帕森斯认为,西方社会中支配着社会关系的是一种普遍主义的伦理,一视同仁是这种关系中的基本准则;中国社会中人的关系则是特殊主义的,即这种关系中每个人都是另一个人的特殊对象①。费孝通先生将西方的社会关系比做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扎,几扎束成一捆,几捆束成一挑.每一根柴在整个挑里属于一定的捆、扎、把。他们常常由若干人组成一个个的团体。每个个体对于团体的关系是相同的,也就是说西方人的关系是团体格局。而我们的格局则好象把一块石头击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②

二、当前我国法制信任机制的现状与影响

当中国几千年的儒家文化传统与计划经济体制发生综合作用时,使我国改革开放前居于统治地位的法律文化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固有缺陷,使法律制度的公信力极其有限。改革开放后,当代西方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法律文化得到一定的认同,并在法律制度中有所体现。但由于民族文化和历史传统的差别,以及社会发展目标和经济结构的差异,西方法律文化不可能被我国全盘接受。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新兴阶层不断发展,私营企业主越来越多、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对政府及政治人物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导致经济领域内功利性的价值目标在关系主体的价值体系中地位日渐提升。特别是政府对社会和经济生活进行主动干预的特征及其在经济领域扮演的重要角色,影响甚至主导着社会信任机制的产生与选择。随着基于关系信任机制不断发展,我们所面临的地方保护主义也越来越严重,动摇了整个市场的法制信任基石。

按照WTO法律文化,企业作为资本集中的典范,其在投资和贸易领域具有与个人无法比拟的商业信誉。但就目前现状看,我国企业的信用缺失还比较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不断发生,在银行和企业之间,部分企业借贷不还;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赖帐、欺诈,使资金运行梗阻;在中介活动中,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等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失真时有发生;在证券市场,基金、股市黑幕频频曝光;在日常生活中,黑心棉、注水肉等假冒伪劣现象漫延。

在我国,企业信誉和效益往往与特定的企业领导人相联系,与政府领导人相联系。随着这些主体间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不断影响到投资与贸易领域,不断形成并巩固某些新的交往规则。为了保证他们的预期利益,这些规则往往与国家法律相抗衡,贪污受贿、窝案串案越来越多,导致国家法律威望的期望值和公信力不断下降,使法律法规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的信任危机。笔者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固然有产权制度或者市场等各方面原因,但归根到底是我们法律文化背景下的信任机制问题,企业领导人的改变或者政府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可能使企业所有关系发生变化,而关系发生变化,市场和资源都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效益和信誉。

加入WTO后,要求责任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要求严格区分国家主权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并对各自的信用负责。由于关系信任机制的影响,我们的经济行为很难对这种信用的实质性变化做出反应,经济活动总是蒙有关系色彩,离不开关系的概念,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小团体主义形影相随。而我们企业行为和政府行为始终保持这种千丝万缕的联系,导致了法律公信力的不断下降,成为融入WTO大家庭的重要障碍之一。

随着外国企业对我们信任机制的了解,在经济全面开放的情况下,基于关系的信任机制不仅将为外国企业所利用,而且可能为腐败分子提供许多谋取私利的机会,特别是在入世初期的经济体制转轨和行政管理体制转型期间,在国有土地批租、中外合资中的国有资产评估和新增利润分配、外资的市场准入、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的经营管理等某些热点领域可能会出现腐败现象的高发多发问题,都有可能因各种关系而产生权钱交易行为,导致国家资产的严重流失、国内产业严重受损,市场份额大量丢失。

信任机制的好坏是我们国际形象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投资者衡量我国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尺度。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对各国投资者都有很强的吸引力,然而,我国社会的信任机制也令外国投资者困扰和担心。这种担心不一定会让所有的外国投资者都望而却步,但却一定会加大我们吸引外资的成本,加大我国企业和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成本,加大我国企业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因此,加强法制信任机制是我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必经过程,也是迎接WTO机遇与挑战的必然步骤。作为一个长期的融会超越过程,这一过程不仅是一项法律工作,而且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能否实现应然的结果,取决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及其方向。

三、加强法制信任机制建设的基本途径

WTO对我国信任机制造成的影响是非常现实和正面的,它有利于从根本上促进我国法制信任机制的全面进步。在我国的法律意识中,关系信任机制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背景,但仅属于个人美德的伦理范围,与法律制度并无多大关系,使基于法律的信用精神相当淡薄。而WTO的信任机制建筑在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理念的基础之上,崇尚契约自由、程序正当、妥协机制、谈判机制等公平、信任和约束机制,与我们的传统信任机制存在较大差异,加入WTO后,我们必须努力加强法制信任机制,在与WTO的冲突与矛盾中逐步融合,以适应WTO的法制信任机制。

第一,要努力转变传统观念,保证法制信任机制的主导地位

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终结了整体的统治地位,但在大多数中国人心中还是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如果不能认识传统法律文化的存在及其影响,我们对WTO的接受与融合将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WTO的观念与信任机制将很难为我们所接受,而我们的法律制度与承诺也很难完全得到信任。加入WTO,由开放而带来新的压力,是实现我们现代化的战略目标,顺应全球化的宝贵机会。我们所应该更多考虑的,是如何从这样一种必然要来的压力转化为我们现代化的积极的推动因素,把加入WTO放到法律的整体框架下来促进法制观念的进步,提高法律制度的公信力,提高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制度所产生的信任高于其他信任产生机制所产生的信任。

第二,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建立符合市场规则的信用机制

加入WTO,要抓住来自国际市场主体竞争的机会,推动中国的现代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借鉴西方国家某些成功经验建立一整套透明的、能接受监督的制度规范,以建立基于法制的信任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发挥其在建立健康的信任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加强信用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促使经济活动契约化,促进公平观念的确立,无论外商内商,无论国营民营,都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企业与银行的信用关系中,消灭任何政府色彩的暗示。除了法律制度,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可能依赖关系的“关爱”从事本应由市场决定的行为。只有法制化的程度提高了,透明度提高了,政策稳定性提高了,公平观念提高了,信任机制不因个人的转移而转移,就一定能够进一步提高外资的积极性,提高我们在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的信誉。

第三,要规范政府行为,建立廉洁高效的有限政府

WTO对我们法制信任机制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对政府行为的影响。按照WTO政府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的概念,加入WTO后,我们很多政府职能及法制信任机制将可能面临相当大的挑战。特别是加入WTO后,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能要接受审查,如果政府行政决定侵害企业的利益,不仅要接受行政复审,还要接受司法审查。所以,在WTO法律体系下,政府必须重视正当程序的概念,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不得允许领导个人行为的效力高于法律制度,以削弱因可能存在的相互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信任。促进法律制度公开化,办事程序公开化,办事结果公开化,杜绝暗箱操作与人情关系,以提高政府组织的信任度。

第四,要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建设服务型的政府体制

政府要真正由过去的直接控制、直接经营转变为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模式,致力于运用经济手段和税率、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维护经济的稳定与增长。要以服务导向代替传统的行政命令,通过咨询、发布市场信息、推广成功典范等引导国民、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调整投资和经营方向与结构。要为所有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氛围,及时有效地防范和纠正企业的不良行为。要在保护民族工业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公平地保护来自WTO各成员国所有市场主体的利益。要端正管理动机,强化服务观念,部门协调一致,推动建立服务型的政府体制。

第五,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强化法律实施监督

要加强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法制信任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内部监督,健全企业自身监督约束机制,使企业决策层与经营层、财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使企业关系行为受到多重制约。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信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会计、审计的监督检查,加强和完善信息批露和传递机制,增强市场行为的透明度。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市场监管制度,理顺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市场有序运行,同时建立起不同监督主体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

第六,要建立双重司法体制,维护司法独立

目前由于人事和经费都来源于地方,使我们司法系统还不能完全独立,这种司法体制对地方法律保护主义实际上提供了很大的背景。我国加入WTO以后,在条件适当时,有必要建立司法双重机制。对于涉及到统一的、国家级的全部债权人和全部市场问题的案件,必须由国家一级的法院来进行审理,涉及到地方的如治安案件,一般的民事案件,或者一般的家庭婚姻案件,则由地方法院进行审理。进入WTO以后,如果要完善法制信任机制,建立一个双重机制恐怕是非常必要的。

加入WTO,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机遇孕育在挑战之中,只有赢得挑战,才能赢得机遇。笔者认为,加入WTO后,我们首先要诚恳地接受其法律制度,以及其所带来的信任机制。要把我国法律文化放在世界法律文化的整体中去观察和研究,注意从西方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过程中汲取经验和教训。法制信任机制的建设要有长远的设想,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不断完善,不断更新。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既面向世界,又立足本国,创造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充满活力的、无可怀疑和改变的法制信任机制。

注释

①T.Parsons, The Situation of Social Action, New York, The Free Press,1968. 帕森斯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关系模型定为“特殊主义”,在这种关系体系中道德和法律都得看所施加的对象与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一切普遍的标准都难于发生作用。

②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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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理论思考

文章来源:pp-cn.com 文章作者:yanghuan 点击: 11 发布时间:200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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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上了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道路,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95年5月,中国政府贸易主管部门的领导宣布,中国将积极推进贸易自由化,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能与世界通行的贸易制度相接轨的自由贸易制度(吴仪,1995)。接着采取了一系列推进贸易自由化的措施,从今年4月1日起,降低了4997个税号商品的进口税率,进口关税率从35.9%降到23%,取消了176种商品的进口配额,削减配额商品约30%,并决定在今年底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中国贸易管理制度变迁的过程进一步加速,同时也提出了不少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作出进一步的理论思考,其主要内容包括:(1)有针对性地评述现有贸易理论及其对中国问题的解释能力,以为进一步分析的基础;(2)探讨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和转型中的大国,其国际贸易所具有的“可竞争市场”模式及其特征;(3)考察在不同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下,中国参与分享贸易利益的空间范围、方式选择及其效率;(4)描述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设计、步骤安排和政策选择。

一、现有贸易理论及其对中国问题的解释能力

国际贸易理论是微观经济学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领域的延伸,因而微观经济学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就深深植根于这个领域,并集中体现为自由贸易理论,其最主要的规范结论就是,自由贸易是最佳选择。贸易理论的现代发展虽然没有否定但却偏离了传统贸易理论,从修改其脱离经验现实的假定中来开辟自己的创新之路。但是,由于这些理论所据以建立的前提假定与中国的现实有一定的距离,因而其对中国贸易问题的解释能力都存在着一些有待说明的问题。

传统贸易理论认为,国际贸易及其利益的产生在于交易国之间的差异。无论是基于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技术差异的“绝对成本”说(亚当·斯密,1776)和“比较成本”说(大卫·李嘉图,1817),还是基于要素禀赋差异的资源配置理论(赫克歇尔,1919;俄林,1933),都认为实行自由贸易,为一国提供了改善资源配置效率的机会,抓住和利用这个机会,使有限的资源相对集中于比较优势的行业,就可以用最小的资源投入,通过国内生产和对外贸易两个系统,既获得最大的产出,又满足国内需求。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并不是无条件的。自由贸易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所依赖的基本假定是,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都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这在现实中又是不存在的。国际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这一点已为新的贸易理论所揭示,并为国际贸易的实践所证实;目前中国的国内市场距完全竞争的市场还相去甚远;即使中国实现了经济的市场化,也不可能出现一个完全竞争的国内市场。更何况自由贸易是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目标的,而现实中却是民族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在这个贫富悬殊、经济实力差距很大、由世界经济大国决定贸易规则、主导国际贸易的世界上,自由贸易只是一种理想,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行过。因为谁主动、单独地率先实行,谁就要丧失贸易利益;谁实行了适当的贸易保护,谁就能够加速发展,后来居上。虽然强国极力主张自由贸易,但那只是要别国开放市场,以便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占有更多的贸易利益。19世纪中叶,英国经济实力达到顶峰时,曾通过修改“航海条例”和废止“谷物法”,提出了(包括鸦片在内的)自由贸易,但在当时同中国的贸易中却是由东印度公司独家垄断。美国和德国的国力不敌英国,分别采取了汉密尔顿(1791)和李斯特(1841)的贸易保护理论和政策,并利用了第二次产业革命和世界经济增长的有利时机,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就赶上和超过了英国。当英国的世界经济领先地位丧失时,随即在20年代初通过“染料法”和“工业保护法”,放弃了自由贸易。二战以后,虽然从1947年开始的日内瓦回合到1995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在关贸总协定的范围内,通过多边谈判导致了各成员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关税的削减,促进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但是,当日本、德国以及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依靠适当的贸易保护而迅速地强大起来,在某些方面赶上和超过了美国,在同美国的贸易中占有了更多的贸易利益时,美国又祭起了贸易保护的大旗,既然关税已经降低,非关税壁垒就成为主要的保护手段。可见,自由贸易虽然是人们不断追求而不可企及的理想目标,但是形形色色的贸易保护却是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因此,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制度不是绝对的和完全的自由贸易,而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的有机结合。

战略贸易理论(克鲁格曼,1979)是贸易理论在70年代末的重要发展。它借鉴了产业组织理论的最新成果,改变了国际经济学家的思维方式,不仅打破了传统贸易理论完全竞争假定的束缚,而且摒弃了传统理论的二维假定,把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统一起来,同时恢复了外部经济的应有地位。其结果是,一方面强化了自由贸易优于闭关锁国的传统规范结论,为贸易利益的取得提供了新的解释,即贸易利益不仅来自比较利益,而且来自对外开放产生的规模经济,使本国消费者能够低价享受同类产品不同品种的选择机会。另一方面,对完全竞争市场和常数规模经济的背离,使市场本身运行的结果处于次优的境地,适当的政府干预有可能改变市场运行的结果,使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占领市场的战略性优势,或者分享外国垄断企业的利润,以取得更大的贸易利益,从而使自由贸易政策失去最优的地位。战略贸易理论为发达国家间产业内贸易提供了有效的解释,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制度和政策的选择也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特别是中国为一个大国,广阔的国内市场更有利于战略产业的成长。但是,战略贸易政策主张实施有选择的积极的干预,其贸易利益的取得也需要一定的条件。首先,战略贸易理论和政策的实施有赖于正确的产业政策相配套,战略产业的确定以及保护方式、保护力度和保护时限的选择就成为问题的关键。这一切如同实施理想的计划一样,要求政策制定者掌握足够的信息;其次,战略性贸易使政府的政策操作成为一种博弈,博弈对手的策略选择很难料定,政府的效能直接关系到贸易的成败;再次,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必然会引起不同利益集团的寻租活动,后者造成的效率损失有可能超过该项政策所能带来的好处。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阶段,其经济结构决定了中国的对外贸易主要地还是一种部门间贸易。

与此同时,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之中,制度的扭曲和行为的失范,刺激了各种各样的寻租活动,削弱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作用和效率。

新增长(贸易)理论是一个涉及国际贸易、经济增长和产业组织等多个领域的边缘理论,其关注的中心是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在国际贸易格局变动及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决定作用。该理论以熊彼特的技术创新理论(1934)为基础,被称为熊彼特主义,其直接形成源自于弗农描述的“产品生命周期”(196)假想,认为每一种产品都经历了一个在发达国家发明、出口、转移到不发达国家、再向发达国家出口这样几个阶段,进而构造了贸易动态均衡模型。如果说,传统贸易理论和以规模经济为基础的“新”贸易理论较好地说明了静态贸易格局,而不能满意地解释国际贸易格局随时间的变化,不能回答诸如“创造”比较优势、贸易政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那么,新增长(贸易)理论则着重于解释动态贸易利益的问题。由于该理论考察了技术的外溢问题,说明了发达国家的“夕阳”工业在发展中国家低生产成本的贸易竞争中衰落是一种必然现象,因而发达国家的选择在于不断开发新产品,而发展中国家的选择在于引进外资,加速技术进步,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改善贸易条件,以及保持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以利于知识技术的国际传递。在这里,技术进出口政策的选择有着重要作用。这一理论对于我们有着多方面的启示,如只有不断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劳动力素质,才能加速技术吸收和技术转移;有效地吸收适合本国资源条件、要素价格的劳动密集技术,促进本国产业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迅速转换和升级;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的大国,参与国际贸易主要不在于扩大市场,而在于分享世界上有限的、分布极不均衡的技术人力资源从事技术创新的成果(王建业,1989)。需要指出的是,在这里,跨国公司是技术转移的最有效的载体之一,它既可以打破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的限制,也可能造成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控制。这也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张平,1995)。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种贸易理论都有其真理成份,也都有其历史的局限,其对中国的贸易问题既有一定的解释能力,也有一些解释不了的问题。因此,考察中国的贸易问题需要博采众说之长,并作出自己的创造。

二、中国国际贸易:一个“可竞争市场”模式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鲍莫尔(W.Baumol,1982)等人提出的一种产业组织理论,它与规模经济贸易理论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该理论认为,规模经济使完全竞争不可能存在,但是,只要允许自由进入,即使一个产业部门只有少数几个生产者,也足以使价格接近边际成本。在学术界的进一步讨论中,上述的理论分析深入了一步,即区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如果该产业的进入壁垒很高,新生产者的自由进入虽然可以使价格下降,但不会接近边际成本,进入者也要付出成本;如果该产业是自然垄断行业,自由进入使价格降至边际成本,就会发生亏损;该理论只适用于进入壁垒较低的产业,这样,自由进入就会形成收益递减,从而使价格接近边际成本。杨晓凯在评述这一理论的基础上力图推进贸易理论。他认为,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可贵之处在于,强调了自由进入和卷入市场商品的增加会加剧竞争,尽管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商因规模经济而很少;但是却没有区分劳动分工经济和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是对企业而言,而基于专业化经济的分工和交易费用,却可以用来解释企业制度的演进以及技术与经济组织结构之间的关系。当分工的好处和交易费用之间的消长关系达到边际收益等于边际费用,而自由进入又没有固定费用时,就会形成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