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e的铅笔口红好用吗:国际经济法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7 22:04:11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问:合同是否成立?A公司提出的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合同没有成立!
要求修改信用证是合理的!!

要约承诺的原则是镜相反射,即应无条件接受方为生效的承诺。虽然这个原则实践中,如今不那么教条了,但原产地条款在当今的世界贸易合同中越来越重要,因此B的回函应该算是反要约,而非承诺。因此合同没生效。

需要说明的是你给的条件少的可怜,答错了,别怪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