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水灾中国大坝: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6:47:33
张某、郭某夫妇于1995年3月以12万元购得市郊三室一厅住房。后因该房离工作单位太远,决定将其出卖。当年5月,张出差外地,郭经人介绍将该房以12万元原价卖给李某。双方商定:李先交6万元,郭将房钥匙交给李,待张回家后,取出房产证,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手续办完后李应立即支付余下的6万元房款。同年6月,张从外地返回后提出因房价上涨,要求李再增加1万元价款。李不同意,认为已签订书面合同。不应更改,并要求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张则表示不提高房价就不办理过户手续。同年7月10日,张将该房以15万价格卖给严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当天,张将6万元退还李,并要求李3天内从住房搬走并交还钥匙。李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保护其购买的房屋产权,解除张严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有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即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手续。据此规定,李与郭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李是否享有房屋所有权?张与严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
你认为法院对这个案子应如何依法处理?

有效,法律解释如下。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
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证明,仅仅起到证据的作用,证明那套房子是你的,不是别人的。此外,无任何别的意义。物权法是调整静态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不涉及
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因此,在调整物的交易流转领域还是应当适用合同法,并结合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其次,房地产证是拥有
所有权的证明,没有房产证即意味着没有所有权,出卖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利以后便生效,转而成为有权处分
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
他物权不能转移。依此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然无效。再次,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以后双方
再履行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也并非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生效。在卖方没有
拿到房产证时,该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无效,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条件确定不会实现,该就成为一份无效合同了。

李和郭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成立且有效的,但是该合同的标的物还没有交付,且房款还未付清,在此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依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屋转让采取登记主义要件,李还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张与严的买卖合同同样是成立且有效的,但是由于张已将房屋过户给了严,因此他与郭的合同实际上构成了履行不能,造成了合同的违约。
法院应该驳回李的起诉,或是判决其败诉。如果李在其中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合同而没有请求违约的话,李的请求是得不到支持的。
水舞天涯的说法是根本错误的,当事人履行哪一个合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以合同签署的先后而存在履行上的先后。而且严是善意第三人,由于他并没有与李恶意串通,损害郭或是社会公共利益,由此他们之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得到国家法律严格保护的。

李与郭之间的合同有效,因为他们已经协商好了,且签订了书面合同。
李只要办理了过户手续就享有房屋所有权,案例中李还没有享有所有权。
张与严的合同无效,虽然他和严已经办理了过房手续,但在之前郭已经与李签订了书面合同。
法院应解除张与严的合同,要求李付清其余6万,并与张郭办理过户手续

同意金星百合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