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之炼金术师高清头像:刑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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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积怨,一日甲对丙、丁说:"乙这小子很坏,我们去煞煞他的威风。"丙、丁表示同意。在去乙家的路上,碰到丙的朋友戊,丙叫戊同去,戊说干什么,丙说去朋友家玩。四人到乙家后,甲让乙向其跪地三拜,乙不肯,甲对戊说:"拔掉他的门牙",并交给戊一把老虎钳,戊不肯干,甲说:"胆小鬼,到外面去把门,逃跑当心宰了你。"戊跑到门外,蹲到大树下。戊走后,甲抓住乙的头发,打了乙两个耳光,乙反抗,丙丁上去抓住乙的手,乙用脚猛踢甲,甲疼痛大怒,拨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向乙胸部刺去,致乙昏死过去,丙见乙倒地不动,对甲说?你怎么能把他刺死呢?"丁说"我们快跑吧!"甲、丙、丁跑到外面,发现戊蹲在大树下,丙对戊说:"死人了,快跑。"戊结结巴巴说:"不关我的事,不关我的事。"甲在离开乙家时随意将烟蒂丢在地上,后引起大火,将房屋烧毁,乙被烧死。问对本案当事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1:首先甲与丙,丁,戊共同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的共犯。甲与丙丁都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甲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起到组织作用。丙丁在共同犯罪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同时丙有对戊的犯罪行为起到教唆作用,构成教唆犯,戊在共同犯罪中胁从犯。
2:其次甲用刀子刺乙的犯罪行为超出了寻衅滋事共同犯罪的犯罪故意,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3:第三甲在离开乙家时,随意将烟蒂丢在地上引起大火,将以烧死,构成了一罪与数罪中的失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则一重罪论处。
4:最后本案中丙丁作为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戊作为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与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主犯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