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排行榜2017前十名:请问这样的合同具有法律效益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5:29:29
我是一名在校大专生,由于上的是3+2式的大专(初中直接考的),就是说要先上3年然后参加成人高考,考过继续上2年,当时进入学校说是5年制大专,在我们上的第2年的时候,那时候不是非典吗?我们的上一届就延迟和我们一起考,等于说我们提前半学年考了,就是说是2年半的时候我们参加成人高考,在考试前期,学校给我们每人发了一份合同,要求我们签字,内容大致是让我们在工作单位实习的时候要交第六年的学费,而且,当时告诉我们如果不签,就不允许参加成人高考。我们也就只能签字
我有点不明白,当时说是5年的,为什么突然有多出了一个第六年呢?
想和各位咨询一下,我们所签的这份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签订该合同,显然不是你们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在胁迫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在毕业后,你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支持索要学校多收的学费。

  而且,该合同是无对价合同,同时也是显失公平的合同,也是可撤销的。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显然你们签订该合同的行为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由于合同法规定胁迫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合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优于作为一般法的民法通则,因此,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说胁迫是无效民事行为是不符合法理,应该也归类为可撤销合同)

我认为不具有

可撤销

词合同无效。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