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袭德累斯顿 2:民法案例分析!!采纳将给更多悬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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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于2001年5月1日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出售某青铜古佛,价金300万元,于2001年5月致函于甲,表示愿意以200万元购买。甲于2001年5月6日函复愿意降价10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乙未作任何答复。
甲于2001年5月20日再次致函乙,愿意以240万元出售。乙不知甲之来信,于2001年5月21日致函甲,愿意以240万元购买。甲之信于2001年5月22日到达,乙之信于2001年5月23日到达。甲于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2001年5月21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了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2001年5月25日下午始到达。乙立即发出迟到通知,并请求甲父该青铜古佛,并转移所有权。
2001年6月2日在甲乙二人履行完毕后,经专家鉴定,该古佛为赝品,价值仅为10万元。且甲刊登广告时即知道是赝品。

问:
1、 上述案情甲乙的哪些信件构成要约?
2、 甲的撤回要约的通知能否发生效力?
3、 甲乙之间最终是否成立买卖合同?为什么?
4、 设甲所出售古佛并非其所有,而是丙寄存,那么不知情的乙能否取得古佛所有权?
5、 设甲在交付古佛的前一天,古佛不幸被盗,那么甲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6、 乙可以对甲提出何种请求,给出法律依据?

于2001年5月致函于甲,表示愿意以200万元购买
甲于2001年5月6日函复愿意降价10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乙未作任何答复
甲于2001年5月20日再次致函乙,愿意以240万元出售
乙不知甲之来信,于2001年5月21日致函甲,愿意以240万元购买
以上的属于要约
2:可以,因为乙并未就甲的要约,作出承诺
3:没有.因为只有要约而没有承诺
4:可以,根据善意取得民法里的规定
5: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有效成立的话.
6: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甲和乙合同成里的前提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根据合同法里的规定,由于甲故意的欺诈行为,给乙造成了损失,乙可以根据合同法里的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要求甲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