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对世界的影响:有关行业禁止协议,或者说是"后花园协议"的相关法律依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30 17:34:00
我从事的是通信行业.05年的时候离开了原来的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在原公司服务了两个多月,离开的时候离职书上理由为:解除试用期.我和原公司没有签定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在离开原公司的时候,公司要求签定保密合同,否则不办理离职,其中有一条:两年以内不能在相关或相同的行业从事股东,合伙人,职员等职位.从原公司离职以后两个月,找到了现在的公司,也是一个通信行业的公司.
在我在原公司服务期间,原公司拖欠我大部分工资,并且承诺06年1月20号结清并且有书面协议.但是迄今为止,原公司仍没有结清托欠工资.在我问他索要工资的时候,说我违被保密合同.反过来要我赔偿公司.

问题:
1:此保密合同是否有效?听说的是,如果原公司没有给予离职后两年内的补偿的话,此合同无效,是否?注:原公司没有给我任何补偿,并且还托欠我工资.
2:没有和原公司有任何的劳动协议,工资要求是否合理?
3:服务期间,原公司没有为我缴纳任何意义上的保险金.是否可以按照法律条款要求原公司补缴?
4: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可有出处?

注:原公司是在海外的一个落地公司,并且是一个小公司.忠告:去海外要谨慎啊~~~~
另二:
原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在内地并没有注册,但是却在内地招工.
是否有法律依据认可这为非法佣工??

同意二楼,我的性质应该属于事实合同.
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禁止条款或者竞业禁止协议失效:
(一)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已公开或者对其利益已经没有重大影响的;
(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因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同时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同时我和原公司签定的离职书上注明是:解除试用期.这样的话,是否这个竞业禁止就没有任何效力.

另三:原公司是在香港注册成里的.但是在内地郑州招人,并且并没有通过郑州的外事单位签定任何代理协议.现在付诸法律,能否在本的,就是郑州法院受理?
如果不行,在香港法院开厅是否可行?

1.此合同无效.因为是在试用期签定的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解除合同的不具有保密的义务.
2.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要工资
3.公司没有给你应有的补偿,行业竞争禁止协议无效.如果公司想把竞争禁止有效的方式:1.保证保密合同有效2.给你巨额的失业补偿.至少两年.
4.公司经营有问题.可以向郑州工商管理局投诉.
5.需要帮助,可以和我联系

我个人认为这个合同是无效的,首先你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就是说你不是他的职员
其次他没有给你两年的补偿,你没有义务为他不从事相关职业

他未给你缴纳任何意义上的保险金是不对的,但你已经离开,只能要求一定赔偿

1:此保密合同是否有效?此合同有效,因为双方自愿协商且未违背国家强行法规。该协议的效力与劳动纠纷没有关系.
2:没有和原公司有任何的劳动协议,照样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3:服务期间,原公司没有为我缴纳任何意义上的保险金.是否可以按照法律条款要求原公司补缴? 这里,公司是违法的,必须替你缴纳三金。
4:同业竞止义务是有的,依据为《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5,公司的注册与否不是构成非法用工的理由,只是构成公司存在的合法性而已。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国家都认可的。所谓非法用工,指录用不应录用的人员,如童工,现役军人等等。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