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平台推荐:关于民间借贷的官司,请教专家!!!(有加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15 06:11:54
我朋友借给了别人一些钱,但是对方久拖不还,我稍稍懂点法律,但还是有很多问题不明白,现就有关问题请教专业人士。

借据内容如下:

借据

甲 向 乙 借款 人民币 2万元 。
(乙签名)
担保人:(丙签名)
2005年4月10日

问题:
1、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签定借据时其实丙是属于“保证”的情况,但是借据中写的是“担保人”而不是“保证人”,法院会认定丙为 保证人 吗?

2、如果丙属于保证人,那么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该是连带保证。连带保证债权人应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但是本借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那么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如何认定?

3、如果是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算做履行期限届满,那么是不是从那时开始的以后6个月内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过了六个月就不行了?

4、如果是“3”中所说的情况。打官司时保证人主张已经过了六个月期限,而债权人主张没有过6个月期限,而双方又都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要求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的时间,那么法院如何认定?

谢谢大家!!!
请专家们仔细看一下内容。
谢谢杨律师,但是你除了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外,其余回答都不是我要问的。

1、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签定借据时其实丙是属于“保证”的情况,但是借据中写的是“担保人”而不是“保证人”,法院会认定丙为 保证人 吗?
  答:会

  2、如果丙属于保证人,那么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该是连带保证。连带保证债权人应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但是本借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那么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如何认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应当从出借方向借款方要求还款的宽限期限届满时起算,
  楼上所说的《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不适用与原始出具借条的借款纠纷,与本案情况不同。

  3、如果是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算做履行期限届满,那么是不是从那时开始的以后6个月内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过了六个月就不行了?
  答:是的

  4、如果是“3”中所说的情况。打官司时保证人主张已经过了六个月期限,而债权人主张没有过6个月期限,而双方又都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要求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的时间,那么法院如何认定?
  答:那么要看双方的证据了,这就要与律师具体协商了。

一 担保和保人都一样
二 没有约定借期也不能说6个有就无効

其实还有一个最重要的我问题的:民间借款利息不能高与国家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要不然法律是不会支持你的借款合同的,也就是说法律不保护高利贷的利益。希望对你有帮助的

你的借据有文义错误,甲是向乙借款还是贷款?从乙的签名来看,甲应该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为担保人。
1、应认定丙承担保证责任
2、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举例说明:本案未约定还款期限,如甲2006年1月1日要求乙于2006年2月1日前还款,债务到期日应为2006年2月1日,如到期未还,六个月的保证期限开始计算,到2006年8月1日。
3、由于连带保证责任不象一般保证那样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不限于是否已经向债务人主张,因此法律规定的是“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免除的后果是债权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而不是胜诉权。
4、“谁主张谁举证”,任何人向法院提出的主张必须有证据支持,本案实践有点复杂,但是只要理清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条文,应该还是清楚的。
5、关于楼上说的利息问题,看法如下:
《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此处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就是“民间借款利息不能高与国家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和204条的规定。
因本案未约定利息,所以本案不存在利息问题。
是否满意?

1。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都是担保的种类,担保是一个大概念,保证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在本案中,虽然借据中写的是担保人,但其形式实为保证,故丙方应为保证人。

2。《担保法》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19条规定,录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丙方并未在借条中明确其在乙方不能履行债务时再提供保证责任,也未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属约定不明,应认定丙方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法第26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如果在甲方要求的乙方还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甲方未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免除保证责任。

4。首先甲、乙双方的对借款的期限没有约定,也没有其他补充协议或约定。甲方可以催告(书面)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那么这一催告即是保证期间的有力证据。如果甲方未经催告而直接将乙方告上法庭,法庭审理过程也可视作一个合理的期限,那么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当然没有超过了。

1.法院会认定丙承担保证人的责任。
2.属于连带保证。
3.可以直接主张。
其它不必答了。
建议直接让你朋友找律师提供帮助,在律师看来,这事并不是很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