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组织资料:一个法律方面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05:14:14
问:2005年5月6日?我市新华小区居民范某来派出所报案?要求处理其邻居王某毁坏其自行车的行为。民警接报案后?通知王某第二天到派出所接受调解。第二天上午?王某被公司派往南方一城市工作?案件处理暂时被搁置。同年11月26日?王某从南方回家后? 又因琐事与邻居范某发生矛盾?范某再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当初自行车被损坏一事。派出所将王某传唤至所?王某以“已过追究时效”为由?不接受处理?而范某以派出所不作为向公安分局申请复议。请问王某和范某的做法有依据吗?

范某的作法有依据: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情况做具体的处理而没有做! 王某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发现、知道,所以不存在“已经过追究时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