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子不二雄博物馆:案例分析:关于一幅画的三角关系,请大家帮帮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05:33:25
甲于3月1日出卖A画于乙,约定3月5日交付,A画于3月4日由于甲保管不善被丙盗走,3月20日乙在丙的画廊里发现A画,问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

1,甲与乙的卖画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因为合同双方已经完成了合同的订立,合同已经成立,但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并未交付,因此,合同还未生效。后由于标的物被盗,使得甲履行不能。(因为画作是特定物不是种类物,不能用其他画替代原画,如双方同意替代则成立了另外一个买卖合同,原合同仍然未生效)

由于,动产的风险随着交付而转移,甲未交付之前就被盗窃,画灭失的风险仍然由甲承担,如乙已经支付画款,甲应当退还。

2,乙发现丙的画廊有该画,不能要求丙归还,因为,乙不是该画的所有权人,甲才是该画的所有权人。

即使盗窃人不是丙,而是盗窃人将画卖给丙,丙就是对价取得也不是善意取得人,因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当甲追回该画后,乙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要看具体情况。如甲丢失画时,乙未要求解除卖画合同,而是要求在画寻回之后继续履行,那么,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即将原卖画合同改为附条件卖画合同)反之,如果丢画后,乙要求解除合同,这时即使甲追回画,原合同也不能自然恢复效力。而必须重新合意订立卖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