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星程润都酒店:明代初年对朝贡贸易的限制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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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实行海禁,严禁民间私人贸易。在明朝开国以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内,中外贸易基本上限定在“朝贡贸易”的框架之内进行。“朝贡贸易”是一种由政府统制的对外商业交往形式,即政府特许前来进贡通好的外国“贡舶”附带一定数量的商货,在政府指定的地点与中国做买卖。明初沿袭宋、元制度,在沿海口岸设立市舶提举司作为主管对外贸易的机构,“置提举官以领之,所以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衅隙也”。第一个市舶司设立于朱元璋建元称帝之前的吴元年(1367年),地点在长江口的太仓黄渡镇。洪武三年(1370年),以黄波市舶司过于接近南京将其停罢,另于浙江宁波、福建泉州及广东广州三处传统日岸设置市舶司机构,宁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广州通占城、暹罗及后来的西洋诸国。其后,因沿海不靖,一度关闭对外口岸并实行海禁,至永乐初复置浙、闽、粤三市舶司。市舶司负责查验来华贡使身份、安排贡使食宿、管理口岸互市及抽分征税。永乐三年(1405年),以诸番来华渐多,在三市舶司分别建造专门接待外国商使的馆驿,福建曰“来远”,浙江曰“安远”,广东曰“怀远”。(注:《明史》卷81《食货五》。)贡使团到达京师后,除朝见皇帝、进行“贡”与“赐”的礼品交换外,还被允许在隶属礼部的会同馆与中国商人进行一定规模的互市,也属朝贡贸易的组成部分。
朝贡贸易是明前期唯一准许进行的合法对外贸易,所以王圻说:“贡舶与市舶一事也。凡外夷贡者皆设市舶司领之,许带他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矣”(注:《续文献通考》卷26《市籴考二》。)
朝贡贸易作为明初外交活动的一部分。政治色彩远重于经济色彩。其时明王朝初建,北驱蒙元,一统全国,政治、军事强大,经济逐渐恢复并得到初步发展,正处于国势蒸蒸日上的阶段,因此愿意招徕海外各国遣使通好,以壮大国声威。在中国历史上,“天朝”兴旺发达,四海仰慕,遣使来朝,是“盛世”的标志,统治者一向将其视作自己的荣耀。为了吸引外国遣使来华,明初统治者在中外贸易中只重政治效果而不重经济实惠,实行厚待贡舶的“优值”及“免税”政策。明初朝廷不但每年都要花费大量金钱接待外国贡使,而且对其带来的贡品一律本着“薄来厚往”的原则回赠价值更高的中华礼品(锦缎、纱罗、金银、铜币等)。对贡使团附带来华贸易的商货,虽例有抽分,但往往特旨免税,并由政府出高价收买其大部分。如洪武二年(1369年)规定:“朝贡附至番货欲与中国贸易者,官抽六分,给价偿之,仍免其税”(注:《续文献通考》卷26《市籴考二》。)。永乐初,西洋刺泥国回回哈只马哈没奇等来朝,附载胡椒与华商互市,有司请征其税,为皇帝所拒绝,并发表议论说:“商税者,国家抑逐末之民,岂以为利?今夷人慕义远来,乃侵其利,所得几何,而亏辱大体多矣”(注:《明史》卷81《食货五》。)。就是说,国家对外贸易,不以征税得利为目的,而是要服从朝廷厚待远客政策这个“大体”。显然,当时与朝贡联系在一起的对外贸易是被当作政府外交活动的一部分来看待和进行的,即贸易从属于外交,重政治而轻经济。此为当时朝贡贸易的一大特色。
在明初优惠政策的招徕下,洪武时期有东洋、南洋的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来华通好并进行贸易。永乐以后,随着郑和下西洋船队的广泛外交活动,海上贸易的范围扩大到西亚及非洲东海岸,前来进贡通好的国家和地区增加到数十个,朝贡贸易达到了空前的规模。
由于只重政治而轻经济,明初政府从朝贡贸易中所得经济好处有限,而财政负担却不小。贡使前来,不仅口岸及进京沿途的地方官府都要负责接待、护送,到京师后的接待及赏赐礼物也花费巨大。尤其郑和下西洋以后,随着各国贡船及附舶商队人数大量增加,明朝廷每年接待贡使的花费也不断增大,且有应接不暇之感。为减轻财政负担,自永乐时起,渐对朝贡的国家和地区实行认定资格,颁给“勘合”的制度,即发给允许来华朝贡的国家或地区特许凭证,没有这种凭证的外国船只不许入口。后来,主要是在明中期以后,更对贡期、贡船数目、随船人数、进境路线及停泊口岸等也都做出限制性规定。如日本,定例10年一贡,入宁波港,人毋过300,舟毋过3艘;琉球入泉州港,2年一贡,毋过100人;占城、真腊、暹罗及西洋诸国入广州港,3年一贡,等等。对朝贡贸易的限制趋严,说明明初那种大力招徕外国来朝的热情已经消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