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向黎明号: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1 04:50:00
我是2006年的应届毕业生,我找了一家浙江的公司,公司要给我签十年的合同,我很犹豫,要是我签了合同,在中途因故终止了合同,我是不是要赔钱,我担心违约金太贵,我赔不起,而被困在公司!(所以我感觉十年合同太长了,现在对签合同瞒犹豫)!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违约条款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你的劳动合同已经过了劳动部门的鉴证),因此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而违约金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所以是有效的。因此当你提出辞职后,就形成了违约,尽管单位接受了你的辞呈,却要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你违约月数*月平均工资的50%违约金的做法,并无不当,50%违约金的比例适中。
这种情况下,你即使选择了劳动仲裁,也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基于你只干了两个月的现实情况,有一个设想供你参考,即你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多长?是否约定过试用期,假如你的辞职是在试用期内,那么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的规定,而不必支付违约金;
如果没有约定试用期,而单位坚持要你支付违约金,你可以跟单位协商,请求根据履约情况,适当收取违约金;若难以达成共识时,单位可能会采取劳动仲裁的形式主张权利,你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你可以就实际情形向仲裁庭提出你不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也可以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要求减少,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该回答在2006-03-16 22:27:51由回答者修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