稚子炭的崩坏:违约金金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30 02:10:36
关于违约金譬如底薪1000月薪业务员,金额多少比较合理呢?在上海。
违约金是不是就是那两个适用范围,期限和秘密?

如果合同到期不续也要提前30天书面吗?否则也是期限方面违约??

如果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不算违约吗?如果乙方提出劳动合同期限内离职,甲方不同意,怎么合法离职。就是说合同未到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谢谢
你说的很好,可是我对“用人单位出资招用”
这一点不懂能否给点阐述呢?

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率先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作了特别规定。《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作了类似的规定。
二违约金的数额
违约金的数额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