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帕网主要用途:我创的写作组织能算是社会团体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7 03:30:50
发展是随着我学习、工作的变化而变化的,请问社团的定义是什么啊?有什么条件、程序啊?我找民政局登记,他们让我找文化局,说他们只负责登记社会团体,我找文化局,他们让我找什么新闻出版局。我到底该找哪个部门登记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