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22000管理评审报告:我创的写作组织要办手续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12:42:41
我是一名中专三年级的学生,在小学五年级的时候,在同学的怂恿下,开始写小说,同学也帮我写,于是写作组织就初步形成了,迄今已快八年了,同学加入后,我从未收他们一分钱,都是自己出钱,我这个组织合法吗?能受到法律保护吗?有没有必要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啊?盼专业人士指教,谢谢!
本组织已编写小说为中心。现在已经制定本组章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了。现共有成员正好五十人,准备将小说写完后出版。学校也不知情。也不准备让学校知道,而且今年暑假时我就参加工作了,难道说要工作的单位知晓并批准?如果要登记的话,那具体该怎么办啊,到哪个部门啊?谁去合适啊?要带什么东西啊?回答的越具体、详细越好。

你的这个组织,在法律上称为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法律对社会团体的成立有非常严格的规定,社团的成立需要到当地民政局申请.

  下面给你相关法条: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个人觉得问题的关键在于你们想成立这个组织做什么,如果有比较好的文学作品出来,要以组织的名义出版发行,那就有必要为该组织取得合法的地位;但如果不是和外界发生经常性的关系的话,那就没有必要成立什么社团组织,因为这样的话成本不合算。
另外,我国的社团登记部门是民政局。

该组织不受法律保护,其性质相当于学校社团。即使发生什么问题也是由经办人来负责的。
如果希望能以组织的名义来享权担务,就必须到有关部门去申请,具体已经有朋友给你粘贴了法条,故不多说。

一定要,要有法律的证明,总比不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