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漫游枪手刷图加点:几个民商法问题及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0:54:13
1、某市陶器厂采购员曲飞,1994年2月15日外出联系业务未归,直至1999年仍无音讯。5年来,曲飞的妻子沈萍和曲飞的父母以及陶器厂多方寻找均无效果,未发现曲飞的踪迹。由于曲飞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陶器厂按月将曲的工资发给曲妻沈萍,逢年过节还专门送点钱和物品,以示慰问。至1999年,曲飞下落不明已达5年,陶器厂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曲飞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不正常的状态。曲飞的父母则认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告曲飞死亡,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否则不让陶器厂申请。陶器厂认为自己有权申请,即向法院提出申请。但遭法院裁决驳回。曲飞父母认为自己的理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1999年6月,曲飞的妻子未经曲飞父母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曲飞妻子的申请,于2000年8月15日宣告曲飞死亡。曲飞的财产被分给沈萍和他的父母。沈萍不久便嫁给了本单位的一名司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这名司机便在一次车祸中丧生。
2000年11月,曲飞从外地回到家里。原来曲飞出差到外地,偶遇儿时朋友,受朋友怂恿,拿随身携带的公款与此朋友合伙做起了买卖。不料头笔买卖便赔了。曲飞无脸回家,在外晃荡了5年。因思家心切,便回来了。曲飞回家后得知一切,便首先提出要与沈萍恢妻关系。沈萍坚决不同意与曲飞复婚。曲飞诉至法院,要求与沈萍复婚,并返还其?财产。
现问:?
(1)人民法院为什么裁决陶器厂不能申请曲飞死亡??
(2)人民法院为什么受理了曲飞妻子沈萍的申请并作出了死亡宣告??
(3)曲飞父母认为应先宣告失踪,正确吗??
(4)曲飞能与沈萍恢复夫妻关系吗??
(5)曲飞被处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6)设曲飞一直未生还,则其死亡的日期为何??
(7)设沈萍于2000年9月将与曲飞所生的7岁女儿送与他人收养,后曲飞能否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该收养无效,应否予以准许。?

2、个体户甲租赁了乙商场的柜台出售保健品,根据租赁合同中乙商场所作“为甲的经营活动提供一切便利”的承诺,商场经常提供公章或合同章给甲,供其对外签订进货合同时用。甲后来经营不善,经与乙协商提前结束合同撤出商场。而此后不久,丙公司持盖有乙商场公章的合同,将一批货物运到商场,并要求其按约支付10余万元货款。乙看此货实际是甲在租赁期间所订,且自己并不需要,遂拒收货物。
问: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商场受领并付款,为什么?

3、甲因生意之需向乙借款50万,并以自己价值70余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流动资金不足,又向丙商借8万元以解燃眉之急。甲同样欲以其房屋作担保,但遭到抵押权人乙的反对,无奈之下,甲只好将自己心爱的名贵摩托车质押给丙。丙将这辆价值10余万元的名牌车放在家中后,唯恐遭人盗窃,整天提心吊胆;几天后便与甲商量:质押关系依旧在,但车请甲开回自家去。甲遂又将摩托车取回。后来,甲生意失败,到期无法偿还欠乙的50万借款,而此时,欠丙的8万元也已到期,但甲手头拮据,也同样无法偿清。
问:(1)甲分别与乙、丙设立的担保是否有效,理由何在?
(2)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1、2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1.3 不正确,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1.4 不能。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其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 宣告之日起恢复。
1.5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1.6 死亡的日期为宣告死亡的日期即2000年8月15日
1.7 不允许。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