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启示模版:关于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民商法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7:08:39
一个空调经销商接受了一宾馆经理60台空调的定单。空调经销商同意了先安装空调然后宾馆付50%的款,一个月后再结清余款的要求。并且要在20天内将空调安装完毕。合同签定后第五天,经销商在报纸上看到法院强制执行通告,表明该宾馆拖欠外债300多万。该经销商要求解除合同,遭到拒绝。而且宾馆经理还以追究违约责任相威胁。请问空调经销商应该怎么维护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我认为这时空调经销商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履行能力、商业信誉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因对方迟延履行或不履行所带来的损失而行使的一钟抗辩权。

一般法院的强制执行是针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依债权人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性的履行债务的行为。
因此我认为空调经销商不必担心自己的“违约”行为。行使“不安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正确的作法是:
空调经销商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及时通知对方,宣布基于合同法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合同。同时,注意保存好报纸上法院的强制执行通告,并在通知中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担保的,再通知其解除合同。
对于通知如何送给对方,最好采取书面的形式,一式两份,要求对方在其中一份上签收。如果对方拒不签收,建议公证送达,就是让公证员在场,并出具公证书,证明你方将中止履行的通知送达给了对方。

应该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关键是该宾馆是否有履约能力。这种判断比较难。法院强制执行公告不知道什么内容,何时会执行,执行后的结果对宾馆履行空调付款义务有何影响。证据充分,并做出准确合理判断是关键。

这种抗辩权制度来自德国,也是司法方面创造,实际交易中较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