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级全一册物理配套:请教律师!!!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1 22:43:40
请教律师,我爸爸去年10月份在一个工地上班,是个小工长,工作的时候左脚被摔伤了,被医院的大夫给诊断为左脚后脚跟粉碎性骨折,住了1个多月院,出院回家,住院和手术费用12000多是他们老板出的.每月1000元的工资还一直发到今年4月份,现在他的脚伤还没有好,还靠双拐行走,他们老板想跟我爸爸谈以后的处理情况(就是想开除我爸),我想问问各位律师,是不是我爸爸的工资应该发到到腿伤全好了之后,还用赔偿我们吗?
医生说我爸爸必须还要用做第二次手术,取出钢丁,具体应该怎么赔偿我爸爸,
对这个我不太懂,请大家帮帮忙,谢谢了.
他们属于建筑队,从来没有跟属下的工人签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保险.
我门在和边都是这样,
我门在远郊.

目前,实践中对这种情况是劳动争议还是雇佣关系有争议,但多数是作为劳动争议来处理的,劳动部门一定会受理并作出处理的。
1、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必须向劳动部门提出请求,具体向当地劳动局问。过时了就有大麻烦了,切记。
2、找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后,要求作出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及享受工伤待遇。
3、因情况不明,只能给你这样说,建议你找到几个同场做事人工作,要求他们为你出具事发经过、处理情况及你父亲在该单位是何时参加工作、何职务等情况,以备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时需要,一定要先搞定后,才能向上找,不然,老板收买了人,你就不好搞证据了。

1.首先你父亲必须和工作单位签定了合同.
2.根据劳工法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赔偿:1、公司应该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
2、前者是双方约定的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后者则是国家法定的对因单位不遵守劳动合同而对劳动者以前工作的一种补偿。
二者并不矛盾

你父亲去年10月份在一个工地上班,工作的时候左脚被摔伤了,至今仍在治疗期间,现在老板如果想“开除”他,违法劳动法。你父亲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服仲裁还可以提起诉讼。

工伤认定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是1年,根据工作的性质区分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程序和赔偿方法,工伤首先通过劳动局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工伤待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的具体规定。
雇佣人身损害直接到法院起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