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瑶陆家嘴全部视频:结合婚姻法,谈谈如何看待夫妻财产的约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13:25:31
结合婚姻法,谈谈如何看待夫妻财产的约定
不少予一千字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的有关规定已经有了 一些调整,调整的依据就是民法、物权法里的一些基本理论。
所谓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原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转化的条款已经远远落后于现实的需要,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新的婚姻法出台之后,就夫妻的财产方面都作了很大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特别要说的是,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解释确定的通过时效,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是不合理的。
首先是不符合物权法关于物权取得的规定,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后,这种转化制度更显得不适合,在很多国家都没有。
其次是一方婚前已取得产权的财产,因为结婚达到一定时间就自然变为共同财产,既不合理,也缺乏科学性。民法规定,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种规定等于变相鼓励有部分人借婚姻不劳而获积聚财物,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一种不适当的干预。另一方面,由于婚姻所具有的伦理性,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应该让另一方无偿使用,但结婚时间再长,也不能使其成为共同财产,让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转让,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犯,违反了民法、物权法的基本原理。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婚姻法从上述五个方面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从而避免了夫或妻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而且有利于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与我国有关民事立法相一致。

老大,本来想说,一看1000字,要求太高了,而且给20分(不给也许还能说点,又想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歇了吧。

很简单吗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从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