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医院艾滋病准确率:请问财税[2002]29号文件中所述“纳税人销售旧货”是否仅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1 19:47:23
请问财税[2002]29号文件中所述“纳税人销售旧货”是否仅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销售使用过的低值易耗品应按何税率缴税?

1。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仅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

2。根据税法的规定,财税[2002]29号文件中所述“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是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以及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三个条件为: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由此可见,低值易耗品虽然符合“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标准,但是,由于其不属于“固定资产”,也就不属于财税[2002]29号文件所说的“旧货”,则不能按照该文件规定的计税方法(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免征增值税)计税。因此,销售低值易耗品,无论新旧,一律应当按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

另外,低值易耗品销售是否征收增值税,与其购进时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没有关系。同时,税法上并没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规定,因此,无从谈起。

我个人的观点是:销售旧货也可包括低值易耗品,但应看纳税人使用过的低值易耗品是否进行了进项税抵扣:1 若纳税人已进项税抵扣则不能按销售旧货处理,应按销售材料处理(税率同原材料),
2 若没有进项税抵扣,并且有低值易耗品台账,确实为资产,只因金额小而未入入固定资产帐,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以按旧货处理,也就是符合三个条件。

1、我认为“纳税人销售旧货”仅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
2、销售使用过的低值易耗品的税率没有减免优惠,一般纳税人适用17%,小规模商业4%,小规模工业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