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顶红精灵王:黄宗羲定律什么来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02:34:28

“黄宗羲定律”是由当代学者秦晖等根据明清之际著名思想家黄宗羲对中国历史上频繁出现的“并税式改革”规律的认识和揭示综合归纳而成的1,它是人们对这种税制改革模式所呈现的某种客观规律的科学概括,反映着中国税制改革在一定的制度和社会条件下发生一定的变化过程的必然联系。最近,“黄宗羲定律”引起了中国高层决策者的注意。新任总理温家宝上任伊始即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了久拖未决的“三农”问题,他的“我们一定能够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2的话如今已成为一句名言,这也许预示着中国新一届政府在宏观政策和制度改革方面将发生某种微妙的变化。

那么,我们为什么把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这两个表面看来并不相干的问题放在一起来研究?他们之间有什么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研究这个问题的现实意义如何?这都是本文所关心和要积极探讨的问题。



中国明清交替之际,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转折点——西方各国反对神权和王权的文艺复兴运动和思想启蒙运动已经开始,而中国也在发生着社会剧变。是时的中国,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官宦手中,国家赋税异常沉重,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极其深重,农民暴动此起彼伏;后金(满族)的入侵并进而入主中原,使中国社会充满了激烈的民族矛盾。在这个动荡的时代里,一批以天下为己任的知识分子纷纷走出书斋,认真反思中国传统的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多方探索中国的出路,并最终将斗争锋芒直接指向了皇权专制制度,黄宗羲是其中最早的和最为杰出的一位“启蒙者”。

黄宗羲(公元1610——1695),字“太冲”,号“南雷”,人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其身后与顾炎武、王夫之齐名,并称为“明清之际三大思想家”。他的思想成就体现在对皇权专制主义的批判方面。他指出:人君“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供我一人之淫乐”,“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向使无君,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3他进而指出:“盖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4黄宗羲的观点体现出他具有鲜明的民主主义思想色彩,对中国清末资产阶级思想的发展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他认真地反思了中国上自三代下至明朝的历代赋税制度,认为“天下之赋日增,而后之为民者日困于前”,使人民苦于“暴税”之三害:“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主张“重定天下之赋”,而定赋的标准应“以下下为则”5。他对传统帝国千年以来的“农民负担”和“税费改革”等问题的研究和评论堪称深刻,即使在今天看来也颇具价值。

中国皇权专制社会的赋役征收历来有“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底洞”的弊端,专制王朝的财政费用刚性增长,而苛捐杂税丛生、税收中途流失和官吏贪污中饱等却成为专制政府难以克服的弊端,历朝历代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在皇权专制制度的权威必须维护,皇室和封建国家的财政来源必须确保的前提下,并税、除费和简化税则,就成为税制改革的一种主体性的思路。唐中期的“两税法”改革、明中期的"一条鞭法"改革、康熙雍正年间的“摊丁入地”以及民国时期的“田赋三征”等等都是这种“并税式”改革的具体实施形式。这就构成了是时中国皇权专制社会中后期税制改革的一些基本特征:每一次改革都是在财政极端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每一次改革都是在农民负担异常沉重、对苛捐杂税已经无法忍受的时候进行的,每一次改革都是正税杂税合并一体征收,并承诺不在正税之外征收任何税费,而且每一次改革都只是暂时使“向来丛弊为之一清”6,收效于一时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中长期效果甚至无一例外地与初衷完全相反。黄宗羲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相当清醒和深刻。他指出:

“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杨炎变为两税,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租也。相沿至宋,未尝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后世安之,谓两税,租也,丁身,庸调也,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使庸调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杨炎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盖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万历间,旧饷五百万,其末年加新饷九百万,崇祯间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倪元璐为户部,合三饷为一,是新饷练饷又并入于两税也。至今日以为两税固然,岂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练饷、新饷之名不改,或者顾名而思义,未可知也。......嗟乎!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者亦无几矣。”7

黄宗羲的分析是相当精辟的。在中国古代史上,至少发生过4次比较大的“并税式改革”,最早的一次发生在唐代中期。唐初的税制——租庸调制度分为田租(土地税,征谷)、代役金(免役收庸,征绢)和户调(户税,征麻布)三个部分,是为“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宰相杨炎进行两税法改革,将租、庸、调正税和正税之外新出现的地税、户税合并,根据占有土地的数量征收夏、秋两税,取消其他杂税。这是第一次“并税”。人们在两税中已见不到租、庸、调之名,但实际上一样也没少,都并入两税一体征收了。晚唐时藩镇割据,两税之外的杂税蜂起,新法被扭曲,并成为唐王朝衰落进而改朝换代的标志和根本原因。柳宗元的《捕蛇者说》极为形象地揭露了当时苛捐杂税甚于毒蛇猛兽之害。宋代税制称“二税”,也是夏、秋两季征收,性质与唐代两税基本相同,但统治者却故意混淆这种已含有人头税和户税的复合税制与田租(土地税)的区别,在“二税”之外又开征了新的人头税,即“丁身钱米”,这是一种典型的重复征税。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在“田租”、人头税之外又层出不穷地出现了多入牛毛的“杂变之赋”,在征税过程中还出现了“支移”、“折变”等变相增税的措施,并令农民服“差役”。宋神宗熙宁二年(公元1069)王安石变法,制定“免役法”,规定以贫富为标准,将民户分为五等,按等征收“免役钱”,政府用此钱雇人应役,不再征派差役。此举甚得民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并税”。但不久发生“元佑更化”,司马光废止各项新法,苛捐杂税又不断涌现。有史学家称,宋代(包括南宋)究竟有多少苛捐杂税,谁也说不清。到了明代,在二税、丁口税和各种杂税之外,又征劳役(力差)和代役金(银差)。万历九年(公元1581)实行“一条鞭法”改革,把税粮、丁口税、差役和所有杂税全都归并到一起,折银征收,特别是把原来每10年中轮值一年的差役负担分摊到10年的正税里征收,实际上是把银、力二差再一次归并到了两税中。“一条鞭法”推行以后,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起到了杜绝苛捐杂税的作用,国家财政形势有所好转,一定程度上挽救了明王朝政治衰落的危局。但“好景”仍然不长,新法实行不到40年,因辽东战起,各种田赋“加派”又纷至沓来,出现了“鞭外有鞭,条外有条”的现象。天启、崇祯年间先后加派辽饷500万两,剿饷900万两和练饷730万两,这就是著名的“三饷加派”。明末户部尚书倪元璐又把三饷归并为一,再一次把杂派又并入了“两税”,正是这个“三饷加派”,成为明朝灭亡的导火索。这是“并税式改革”的第三次高潮。顺治元年(公元1644),御史柳寅东向皇帝报告明朝末年于正税之外向农民加派杂税的情况时称:“解京钱粮,头绪纷杂。有一县正额止三千余两,而条分四十余顷。有一项钱粮止一两六七钱,而加费至二、三十两”8 。在这样无情的重税压迫之下,农民还能有活路吗?正如黄宗羲所说的:“如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者亦无几矣。”黄宗羲之后清康熙、雍正年间进行的“摊丁入地”改革也不过是明代一条鞭法的又一次重复,因而有"清代一条鞭法"之说。“摊丁入地”的政策意图就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清初以来难以抑制的杂税丛生问题,清初虽然取消了明末的“三饷加派”,订定《赋役全书》,企图减轻农民负担,但不久自己也开始大搞加派,不仅在田赋正税上加派,如“鼠耗”、“雀耗”、“火耗”9等,而且在杂税上也搞加派。康熙十九年(公元1680)给事中许承宣在给皇帝的上疏中称:“今日之农不苦于赋,而苦于赋外之赋;不苦于差,而苦于差外之差。”10鉴于明朝苛捐杂税激起河南、陕西农民大规模武装起义最终导致王朝灭亡,康熙皇帝痛下决心,于五十一年(公元1712)颁令“今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此后,雍正皇帝于五年(公元1727)在全国实行“丁徭与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的“摊丁入地”制度11,并实行“耗羡归公”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地方官员对农民的滥征。可是,这一系列措施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杜绝苛捐杂税,力役或人丁负担不久就在合并后的“地丁银”之外重复出现。晚清时仍然按照“地丁属地,差徭属人”12的原则征收,一直到民国时,人头税仍然是地方在田赋(国民政府在进行‘国地收支划分’后田赋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之外经常征收的一种杂税。

总之,一次次地“并税”,一次次的重复征收,农民负担一次次的加重,每进行一次“并税式改革”,就会催生出一次增税的高潮,黄宗羲精辟地把这种无休止的“并税式改革”称为“积累莫返之害”,是十分正确的。“并税式改革”的目的决不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而是为了不断增加赋税征收,无论税种税目的数量或者税费绝对额都是如此,以确保王朝财政的收入来源,以满足统治者无止境的欲望。上引黄宗羲的话表明,从一条鞭到倪元璐税制改革,并税改革的作用越来越不明显,引发新杂税越来越快,每轮并税改革的周期也越来越短,

农民也一次次地被逼入绝境,这已经成为一种规律了。13唐宋时期的改革尚能够维持三、四十年的正向效应,而清前期从雍正改革到乾隆初期河南巡抚雅尔图抱怨苛捐杂税扰民仅不过十几年时间14。在中国皇权专制社会中发生的千百次大规模的农民的起义和反抗斗争中,几乎没有一次发生在与封建地主阶级之间,而是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其税费负担过重相关,就是这个道理。理解了这个问题,也就对中国皇权专制社会“并税式改革”的实质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中国历史上为什么会频繁地发生“并税式改革”?为什么“黄宗羲定律”在历史上反复地发生作用?我们看到,黄宗羲大师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诠释,当初提出“黄宗羲定律”概念的秦晖先生对这一定律背后所蕴涵的制度的和社会的因素似乎也并作深入的阐释,“后人习以为常”或“时间稍移,人们‘忘了’今天的‘正税’已包括了以前的杂派”15等都不能说是很有说服力的答案。而温家宝总理作为政治家在表示要走出“黄宗羲定律”历史阴影的同时,将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归结为农村基层行政机构和人员过于庞大16,这仍然只是说明“现象”而不是指出事物的根源。所以,对于“黄宗羲定律”,我们仍然还有许多不明白、不明确的地方,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笔者认为,中国历史上根深蒂固的“威权主义”的精神和制度结构是“黄宗羲定律”产生和长期发挥作用的深层次原因。

按照政治学通常的理解,威权主义的基本特征是:过于集中的权力的运作;没有或缺少法律的约束;权威性不是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而是来自被认为来自权威者本身天赋的某种特性,如神的意志、专制君权的嫡传、统治者所具有的超凡品格、国家的神圣使命等。威权主义下的政体通常是绝对的君主专制、封建贵族政治或是大陆帝国的继承国,在当代,它通常是一党体制、军人政权和个人独裁。威权主义反对以法治国,反对权力分散,不接受用法律限定的权力,主张建立一个高度集权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威权主义的一切政治主张几乎都是从政府的需要出发,基本上代表的是一种官僚系统的力量,维护的是官僚系统的既得利益。在人类历史上,威权政体往往能够创造暂时制造一个和平的经济发展环境,能够充分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集中力量办大事,使社会资源能够迅速、及时、有效地集中于政府手中由政府集中配置以实现经济增长。但威权政体也有明显的弊病,其权力不受约束的弱点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强大的副作用,如经济结构失调、政治腐败丛生、社会资源利用的低效和大量浪费、市场缺乏公正性、社会成员贫富两极分化等。或者说,威权主义的高压统治并非能永远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相反,它经常制造出一些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威权主义思想在中国可以上溯到早期的法家,历代皇帝便是威权政体的实践者,在西方,则可以追溯到近代的马基雅维利、本世纪的帕雷托、莫斯卡、米切尔斯等。

不能把威权主义与权威混同起来。威权是建立在强制之上的权力,而权威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的权力。把威权主义称作权威主义既是对威权的美化,又是对权威的误解。

威权主义的思想和实践在中国古代社会集中表现为皇权专制制度和财政专制体制,自秦始皇时代就确立了“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 的统治原则,皇权专制始终是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核心。以前人们习惯用“封建主义”来概括中国皇权社会的性质,但如黄仁宇先生指出的:“有些历史学家把中国两千多年来的君主专制,解释成为一个‘封建社会’,极不合理”。17唐中期以后至宋、元、明、清前期,中国封建的中央集权制一步步地发展到“皇权专制”制度,并形成一种具有强烈中国特质的制度文化。通过对这个威权主义的权力体制及其辐射之下的社会文化、经济范型和国民心理的综合考察不难发现:正是中国皇权体制的专制性及其对整个社会的超强控制,造就了财政专制性质的“黄宗羲定律”。

过去人们对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改革的研究更多地是作为对一个具体王朝兴衰原因的叙述和分析,而在笔者看来:中国赋税史和农民负担史研究的更大意义,在于它们空前鲜明地昭示了那种因为久远的历史和文化的滋养而发展到极为完善坚固程度的中国专制权力制度,它因为自身不可克服的内在规定性而不断地、一次次地以“税制改革”的名义加重农民负担并把自己完全置于农民阶级对立面直至走向灭亡的完整过程。因此,并税式改革实质上是中国历史特有的一种“财政专制体制”作为,它的历史决不仅仅导致了某一个具体王朝的兴衰,相反,它们更大得多的意义,在于展示了中国皇权专制制度发展演变和最后衰亡过程中的一系列带有规律性的“制度综合症”。

为什么皇权专制的政治制度和财政专制体制下的赋税征收会落入“黄宗羲定律”的陷阱呢?

首先,专制皇权与小农经济的直接对立使得“并税式改革”成为其调节“保税”与“保农”关系的一种制衡性措施。秦汉以来,中国就是一个小农经济的国家,在政府与小农之间缺少一个缓冲地带——中层阶级被消灭了,皇权专制的封建国家与农民阶级处于直接对立的状态。黄仁宇先生曾形象地把这种社会结构称为“潜水艇夹肉面包”(submarne sandwich)。“上面是一块长面包,大而无当,此即是文官集团。下面也是一块长面包,大而无当,此即是成千上万的农民,其组织以淳朴雷同为主。中层机构简单,……上下的联系,倚靠科举制度。”18中国的历史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农民与地主之间几乎从来没有发生过哪怕是一场象样的战争,而“官逼民反”却比比皆是,历朝历代的农民起义都是冲着皇权专制政府去的。这正是在“国”与“家”之间缺少一个缓冲地带所造成的。从秦始皇开始,皇权专制的封建国家即通过行政的、司法的、军事机构和各级官吏直接实施对农民的政治统治、赋税徭役征发、法律制裁乃至军事镇压,而且都是在“圣旨”、“上谕”的招牌下进行的。中国民间一向把农民向政府缴纳赋税称作“完纳皇粮”就准确地揭示了问题的实质。这与中世纪欧洲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是一种贵族领主制,着重地方分权。在这种制度下,国王是封建等级的顶点,是领主们的共主。国王与农奴不发生直接的关系,征收赋税是通过领主这个中间环节进行的,王室责成领主向国王缴纳赋税和贡纳,其采邑内部的处理,由他们自行裁夺19。这是因为,欧洲封建国家的法律规定农奴隶属于领主,领主对农奴拥有直接的政治统治权、经济剥削权以及司法审判权20。在中世纪西方农民(农奴)的心目中,真正的对立面是领主和收税官吏,并不十分痛恨国王。中国的情况则正好相反。黄仁宇先生说:“中国的传统是皇帝派遣官僚到各处向全民抽税,我们称之为‘官僚主义’(bureaucratism),这是一种中央集权的特殊办法”。21它较之西方的封建制度更为严密、更为强化,也更为残酷。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中国几乎每个皇权专制朝代(秦以后)都发生的全国性的大规模农民起义的起因上得到验证。

由于中国皇权专制制度的行政权力不经过任何缓冲地带直达普通农户,统治者在每一次改朝换代之后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整顿户籍,收集编户齐民,以之作为征发赋税徭役的依据。中国皇权专制社会的赋税征收不是以基层行政单位(村)为单位,而是以户为单位。这与欧洲封建社会的赋税征收是完全不同的。这就决定了在中国,政府与农户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不能用西方国家的一般理论来解释。瑞特弗戈(Karl A. Wittfogel)指出:东方专制政府“持续不断地向全部平民提出财政上的要求”,黄仁宇先生对此解释说:“这也就是说大部分税收都是直接税,既不象封建制度一样由诸侯附庸进贡的方式支持皇室,也不象现代政府一样以公司所得税、间接税、累进税作收入的大宗。向中央政府直接供应人力物力的负担的乃是全部平民。这种特点,也是中国历史上顶有决定性的因素之一。……现在看来,这种措施是最近几百年来最能妨碍中国进步的一大主因。”22在皇权专制与农民的对立关系中,农民阶级从来就只有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这是理解中国皇权专制的政治制度和财政专制体制的关键。 中、西方封建制度之所以有如此明显的区别,在于中国文化对“国家”的一种独特的理解。中国的“国家”二字是无法用英语作准确翻译的,state、nation、country、motherland都不准确,它只有在中国的语境中才能被准确地解读。“国”,指的是皇权专制和财政专制的国家,“家”,就是小农户籍。除了“国”,就是“家”,它们之间没有一个具有过渡或缓冲意义的中间阶级或阶层。因此,中国古代社会最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几乎都是建立在“家”的基础上。“三纲”作为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其中有两“纲”建立在“家”的基础之上,另一项则同“家”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民族这样把伦理关系和法律关系完全建立在家庭伦理的基础之上。在中国,国家与农户关系的核心是赋税关系。国家之所以极为重视户籍和编户齐民问题,是因为有田就有税,有丁就有赋,统治者拥有充裕的财政来源,专制国家才能生存和稳定,皇室和各级官僚才能维持严密等级制度下的丰厚待遇和奢侈生活。这就是中国传之既久的“有家才有国”的传统观念。所以,中国历代“明君”都明白一个起码的道理,保护小农就是保护国家的税源,对农民必须实行低税政策,如汉代曾长期实行“三十税一”的低税率。这就是“保农”。但另一方面,赋税是各级官吏依照皇帝的“圣旨”行事,依靠从上至下施加压力、“完成政治任务”式的办法征收。无论是轻税还是重税,目的十分明确,这就是维护皇权专制制度。所以在中国,赋税问题首先是政治问题,其次才是经济问题。“保税”第一,“保农”是为了“保税”。这样一来,皇权专制下的赋税征收实际上又是毫无限制的,这就给正税之外出现各种杂税留下了极大的空间。如北宋时期“中书官民,枢密管兵,三司主财,所有重要的数字已经不能对照,而下面则是亿万不识字的农民,社会上又缺乏普遍的中层机构”,23造成赋税征收过程极强的随意性。地方官员打着“圣旨”、“上谕”的旗号“畅行无阻”地征税,征收多少全凭一时一地的需要,全然不顾农民的承受能力,对纳税农民亦不承担任何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宋史·食货志》称:宋代田赋征收“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钱较绢,钱倍于绢;以钱较麦,麦倍于钱。辗转增加,民无所诉”,就是征税权毫无限制的结果。明代税制规定,纳税人须将所缴税粮运送至指定地点、指定仓库,目的地有的远至千里之外,“因之计及运费及加耗‘米一石’,实质上因时不同,因地不同,其价值千差万别。有时也可以折布折银,其折换率不因时价而高低,而系由政府凭己意而增减”24。《天下郡国利病书》亦称“自永乐北都,挽输道远,加号滋多”25,也是这种随意性的反映。从技术上说,这种“政府直接面对农户”的税收模式也存在弊端,如黄仁宇先生所说:“这种体系包括过广,下面的单位过于琐碎,在传统的交通、通讯条件下,官方无法确悉每一纳税人的资产,尤其无法追究其转卖顶当。至于抽累进税,更是技术上为难的问题。于是只有鼓励小自耕农各安本业,又竭力防制兼并,更以极低的税率,扁平地向全国征收。而且小民收入浅薄,也不能供应法庭审判的费用,于是民法长期没有进展”26。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膨胀,土地相对减少,大量土地更通过大土地所有者疯狂的兼并活动急遽地集中于极少数人手中,加上专制国家的机构和官吏的数量越来越多,也越来越腐败,从而对农业剩余的汲取也越来越多,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并使其越来越激化。在这时候,最高统治者经常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要维护专制皇权的威严和既定的赋税收入总额,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对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作出调整,以缓和农民阶级激烈的对立情绪和一触即发的社会矛盾。也就是说,是要“税”,还是要“农”?社会不稳定,皇权已然受到威胁,实行轻税政策、减少征税数量已不可能,而任苛捐杂税把农民逼上绝路、皇权立马倾覆亦不可取,于是,实行“并税式”的税费改革便成为一种无奈的也是最佳的选择:在既定的税收总额的前提下,将所有的正税、杂派合并在一起征收,同时向农民作出“除此之外不增税”的承诺,以达到“保税”和“保农”两全的效果。应当承认,农民是欢迎“并税式改革”的,因为政治与经济重压之下的小农面对最高统治者的哪怕是星点的“让步”也会感到“知足”的,他们世世代代所祈求的只是一小块土地和起码温饱的生活。统治者做到了这一点,天下又会重新安定下来。这是历代“并税式改革”之后社会经济和政治秩序有所恢复的主要原因。但问题不会这样简单。由皇权专制的本质所决定,这种改革收效是极为有限的和难以持久的。并税改革之后,多则三、四十年(明代),少则十来年(清代),“正税”之外又层出不穷地出现各种杂税、杂费,甚至已经并入“正税”的一些旧名目的杂税再度出现,最终农民无法再承受任何税费负担,最后一棵稻草终于把骆驼(尽管可能已是瘦极了的骆驼)压趴,社会由此走上“官逼民反”的绝路。所以说,“黄宗羲定律”是皇权专制制度恶性发展的必然结果。

由于皇权专制制度“并税式改革”不可能有效地保护小农经济(即皇权专制政府的赋税来源),当时过境迁,皇权专制政府在遇到新的财政危机、进行新一轮“并税式改革”的时候,那些新的杂税就会再一次被并入“正税”中“一体征收”。而农民直接面对的是打着皇帝的旗号、代表专制皇权的各级官吏,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没有任何发言权,只能“听天由命”。皇权专制社会也没有任何一种力量处于政府和农民之间起一种“缓冲”作用,或者有某种法律可以起到保护小农利益的作用(如西方社会约翰王时代的大宪章)。这种无休止的“并税”严重破坏了社会再生产过程,构成对小农经济的一种极大的杀伤。我们知道,中国的经济结构是分散经营、“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为主体成分。历史发展过程中总是有这样一条规律在起作用:如果农民有一块稳定的土地可做生活资料的来源,他决不会造反;如果他失去了小块耕地,不得不去为人作佃,交纳高额地租,他决不会造反;如果他佃户也做不成,那他会逃荒要饭,半饥半饱只要能维持生存,他也不会造反。但如果一切机会都没有了,再下去就是死路一条了,那他也就只有“揭竿而起”了。造反是死,饿死也是死,既然都是死,不如起来革命,也许能闯出一条活路来。这样,连最分散和最难以团结一致的农民阶级都组成起义大军与政府作对,这样的政府还能生存下去吗?所以,“并税式改革”救不了皇权专制政府;所以,中国历史上一次次地爆发全国性的反抗苛捐杂税、要求均平赋税负担的农民起义(只要皇权专制社会存在,这种农民的反抗斗争就不会终止);所以,中国历史上一次次的改朝换代,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怪圈,而且中国皇权专制社会始终没有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走出这个怪圈。

厉害
长见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