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湖畔天城:生活中的离婚后财产划分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8:17:12
我的朋友的母亲因外遇,离家出走几次,每次都是三个月以上,最长的达七八个月.他父亲比较懦弱,在儿子的劝合下,把女方接回家过,可女方变本回历.无奈,男方在亲戚的帮助下提起上诉,女方三次传不到场.原有100平方的房产,法院判决80平方归父亲和儿子,20平方归女方.可女方联合后男友以人身安全和当初没到场为由要胁男方按50平方,每平方高于当初房屋的价格补偿.请问我朋友的父亲应该给她钱吗?他应该怎样做?谢谢!

引用些现行法律关于婚姻财产的规定.你可以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澄清一个事实:也许你说的法院根本不专业。离婚案件不能缺席判决。连代理出席法院一般都不允许。
这个案子能判离,一定是法院的人都是糊涂蛋,或者收取了好处。
这是一个明显的错判案件,一旦女方向法院监察系统反映,一定会成为法院系统的大笑话或大问题。
这个女方也一定是法盲,否则她的举动根本是药不对症。
既然离婚判决是错误的,财产分配当然也正确不到哪去。
我就是法院系统的,没想到还有这种荒唐的判决。

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很灵活的。

起诉,这绝对不可以给钱。女方是过错方,本来分财产就少,更不能给他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