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阳朱詹:橡胶厂应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7 15:35:43
1993年8月,浙江省温州市某皮鞋厂通过业务员在武汉市同北京市的某橡胶厂签订了购销牛皮鞋底1000块的合同。合同规定,牛皮鞋底每块7元;共计价款7000元;质量以“样品”为准,交货办法为橡胶厂代办托运。但合同中未规定技术性能指标。橡胶厂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期限将货发给了皮鞋厂。皮鞋厂收货后认为鞋底硬度高,不适用,要求退货;橡胶厂认为所发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和所提供的样品质量,不能退货。双方发生争议,橡胶厂欲起诉,要求皮鞋厂交付货款。

由于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应按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确立管辖关系,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同时,由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为代办运输,所以合同履行地应为卖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浙江省温州市--被告住所地兼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约定,所以不存在协议管辖。

此情况属于<<民诉>>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旅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温州市相关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合同履行地,要看合同约定的具体情况.